黑格尔辩证法的缺陷
1、黑格尔辩证法的局限性体现在哪里
(1)、摘要: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来自苏格拉底的logos精神;中国朴素辩证法思想则继承自中国传统“道”的思想。通过仔细分析这两种“辩证法”的前提与边界以及形式与内容,试图更深刻地阐释东西方文明的差异。分析“辩证法”的同时,我也发现了黑格尔在阐释自己辩证法思想的时候,通过一个形而上的假设,结果引入了一个逻辑性的错误,以至于黑格尔与康德等西方哲学前人的观念产生了一点“歧异”。而,这个被引入的逻辑性问题,对后人的观念乃至此后西方“唯物主义”哲学的走向都有重要的影响。
(2)、理论上的三段论式的“辩证法”,是带有假设的,也并非辩证唯物主义讲的“对立统一”规律。其“正”与“反”的“有”,是黑格尔本人“假设”出来的——“分类的这种暂时的先行性质”,是黑格尔“假设”的“有”,而不是“真实”的“有”。“真实”的“有”,是与这种“假设”之逻辑合的结果相同,真的“有”是没有这种“假设”之分的先后阶段的。而,即使是“假设”的“正”与“反”,也不存在所谓的“矛盾”“对立”的含义的。黑格尔表达相对时,使用的是:“Das”与“Anderes”,是“此”与“除此之外”,这仅是暂时思辨所“假设”出来的出发点不同或立场不同,而对同一“有”所观察到的不同的情况。这种出发点的不同,或立场的不同,也就是所谓的“主观”与“客观”之不同,也就是《道德经》中“妙”与“徼”之不同。这是一内一外的立场之不同。内外之不同,是空间上的,而不是时间上的关系,不是先后的关系,是同时存在的关系。或者说,辩证法,即是,在时间上是同时的,在空间上以内外不同立场对要考察的“有”或“存在”进行全面的观察(思辨)方法。所谓的全面,也仅仅是内外两个方面,而不是其他。这里的二分,全然是在“思辨”上进行的形而上假定。这里的“空间”的概念,不是物理学上的“空间”的概念,而是哲学思辨中的“空间”的概念。或者说,这个思辨(辩证法)的空间,是个抽象的仅仅是有方向性而无大小的一个概念。
(3)、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吸收了理性内核,抛弃了其唯心主义体系,建立了唯物辩证法。唯心主义的著名代表人物,有中国的朱熹、古希腊的柏拉图和德国的黑格尔等。
(4)、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则将时空倒转,将时间变空间,将空间变时间。将时空上是内外同一关系的“妙”与“徼”转换成了时空上有先后且分离的“客观”与“主观”的两个视角,首先是一个在外观“外在Sein”(客观的“外在”),其次是一个在内观“外在Sein”(主观的“外在”)。或者讲,黑格尔“有论”的“Sein”是“外在”而不是包括内在“道理”的“存在”,而黑格尔把时间上的“道理”通过论述以三段论的空间形式表达了出来。而这个三段论“logos”讨论的核心内容是“外在”的“Sein”(可被感知),而三段论的形式才是“Sein”的“道理”。但,这样的颠倒,造成了感性先理性后的一个错觉。感性先理性后,这是认知的次序,而不是事物本身发展的次序,正是事物发展的反序。事物发展的真正次序被黑格尔后来描述为“异化”理论,是由内而外的发展,也即先有理性后有感性的一个发展过程,自我发展的过程。辩证法,是个认知方法,是由外而内的一个认知,也即先有感性后有理性的认知过程。
(5)、然而,无论是黑格尔的辩证法,还是《道德经》的辩证法,其本质是一样的——时空运动规律。黑格尔的现实辩证法,将自然的历史时空进程进行了转换,显得有些不自然,形成了形而上的现实逻辑的辩证法。按黑格尔的三段论讲——历史是正,现实是反,未来是合。因此,黑格尔也注重历史向往未来。但,因为黑格尔的辩证法中有一个假设存在,所以,黑格尔并不认为现实是和平统一的,而和平统一只能在永远也够不到的“未来”。黑格尔有时也存在强行主观安排历史的内容,而与实际的历史不符。自然的辩证法,从历史的发展中掌握道理;而现实的辩证法,则从现实的对立斗争协商中掌握道理。
(6)、现在我们先来谈谈黑格尔是如何提出了系统的辩证法理论的。在历史上,任何一项重大的理论创新,都不是一个思想家凭空想出来的,而是历史上正反经验的总结。要说系统辩证法的出现,我以为还得从休谟说起。
(7)、(1)陈伟,2008年:《片面承认的全面化——论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的主奴辩证法》,载《理论界》第1期。
(8)、黑格尔哲学的任务和目的,就是要展示通过自然、社会和思维体现出来的绝对精神,揭示它的发展过程及其规律性,实际上是在探讨思维与存在的辩证关系,在唯心主义基础上揭示二者的辩证同一。
(9)、辩证法三段论,是一套方法论,分三个步骤,第一步骤 根据目前观察到的现象,给出一个命题描述这个现象,第二步骤,给出这个命题的逆命题,找到符合这个逆命题的现象(辩证法中有可能这一步不能完成的,而不是必然有符合这个逆命题的现象),第三步骤,综合两组现象,找到其共同点,给出新的命题。
(10)、黑格尔辩证法是德国古典哲学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其基本思想是概念的辩证发展。它第一次把整个自然的历史世界和精神世界描述为一个过程,即以不断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来描述世界,并试图揭示其内在关系,从而猜测以唯心主义为基础的客观事物的辩证法。
(11)、(10)Drüe,H.,2000,„DiePhilosophiedesGeistes(§§377-577)“,inH. Schnädelbach(Hg.),HegelsPhilosophie.KommentarezudenHauptwerken,Bd.3,Hegels»EnzyklopädiederphilosophischenWissenschaften«(1830),FrankfurtamMain:SuhrkampVerlag.
(12)、但是,如何使两者结合起来呢?康德以为,只要对以往的经验论和唯理论来一番折衷就行了,即一方面要有外物对感官的给予,使我们获得经验材料;另一方面,这些经验材料,还要经由能思的自我,按其固有的先验形式进行加工,才能获得对象性的认识。但是,由此获得的认识是不是与外在的给予者相一致呢?由此而获得的认识对象是不是就是外在的给予者呢?这些康德都回答不了。所以,康德的理论常常被有些人指责为不可知论。
(13)、第以上两条的关系也不是简单并列的关系,而是相互蕴含的关系。我为什么会把自己分裂成为认识者的我与认识对象的我呢?就是因为有异于我的外物存在(包括异于我的你和他存在着);但是,我之所以能知道有异于我的物和人存在,又在于我把自己设置成了对象。这两个方面,既无法分出它们在时间上的先后,甚至也无法分出逻辑上的先后,它们是相反相成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所以,黑格尔说,这种思维方式是没有现成起点与最后终点的无限的思维方式。
(14)、“存在”是“道理”的外在感知,“道理”是“存在”的内在驱动。这样的含义在以上的形式语言中是没有表达的。而《道德经》是通过“妙”与“徼”来表达“存在”与“道理”的这种内外关系的。“妙”与“徼”的内外同一谓之“玄”。从我们今后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是个看重“道理”的社会,而西方社会则是个看重“存在”的社会。虽然“存在=道理”,但,其形式内容却是不同的。看重“存在”的社会,就是看重“外在感知”的社会,但这并不是说这样的社会不讲“道理”;看重“道理”的社会,就是看重“内在感受”的社会,但这也并不是说这样的社会不需要“外在感知”。用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就是:一个“唯物”社会;一个“唯心”社会。或者也可以讲:一个更注重外在的物质生活;一个更注重内在的精神生活。当然,实际的社会则是混杂的。而,不是这种纯理论或历史的分析。这是个相对的“真理”。
(15)、所以,也可以说,有没有一个现成的、给定的起点,这是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和辩证思维方式的分水岭。没有现成的起点,当然也就无所谓最后的终点,永恒的发展即是无限生命力之所在。
(16)、“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认识论”三者同这里的“逻辑”是内涵逻辑。内涵逻辑是事物如其所是的逻辑,是历史性与现实性相统一的逻辑,是历时性与同时性相统一的逻辑。吴晓明认为,力求思想深入到现实的本质一度当中去,是黑格尔与马克思“最为本质也最为切近的联系线索”。所谓批判德国古典哲学就是批判以康德哲学为代表的主观先验哲学,对真正客观性(必然性)的建构是黑格尔哲学最根本的初衷,也是“最基本的积极成果”。他还进一步指出,现象学的“回到事物本身去”表达了与黑格尔哲学相同的含义。历史事件是表象、现象层面的事情,历史事实是包含本质的现实层面的事情。内涵逻辑是关于历史事实的逻辑,是现实性真理的内在原理。
(17)、这个哲学的基础是唯物论,主导则是辩证法。唯物论与辩证法互相制约、相辅相成、永远有机结合推动着这个哲学本身与社会实践亦步亦趋地一同进步着。
(18)、在黑格尔看来,经验知识和经验科学不具备绝对真理的条件首先在于思维和存在的分离。在思维和存在分离的条件下,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必定无法解决,并且还将导致不同存在者之间联系的不可认识。既然思维和存在是统一的,那么它们统一的基础是什么?是存在之“上帝”还是思维之“上帝”?如果是存在之“上帝”的话,这将导致无穷追问,陷入神秘主义。黑格尔把新世界比喻为“新生儿”,称拿破仑为“骑在马背上的世界精神”,“时代精神”令黑格尔“心醉神迷”,思维和存在统一于精神,统一于思想。对思想的不脱离内容的考察,任何形式逻辑显然是力不从心的。“先天综合判断”无论“先天”还是“综合”都无法满足理性、真理的要求。我们需要一种区别于以往形式逻辑(包括先验逻辑)的逻辑,可以直达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可以呈现思想全貌。由此可见,内涵逻辑并不是关于经验的方法,也不是关于先验的方法,而是关于现实的方法。哲学是关于思想的思想,要求获得思想的整全性。归纳和演绎显然都无法抵达思想的整全性,黑格尔付诸理性直观,其对象就只能是现实。哲学是唯一能够实现理性与现实和解的科学,而一切称之为科学的“具体”科学都是局部的、有限的,只能无限接近真理,而永远“匮乏”。
(19)、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中,有一个很精彩的论断,即辩证法的提出,永远结束了哲学是绝对真理总和的幻想。以往的哲学理论,在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指导下,总是认为绝对真理是能够最终把握到的,而且认为认识的根本任务即在于把握绝对真理。18世纪法国杰出的唯物主义思想家狄德罗对这种形而上学思维方式有一种充满自信的形象化的描述。他说,自然就像一个爱穿时装的少女;今天穿时装时,她把双臂露在外面,明天换了一套时装,却又把胸部露了出来。……如此这般,总有一天,人们将发觉自己已经窥其全豹。这就是因为,他们把认识的对象看成是已经完成了的、给定的结果。
(20)、其次,它将这一体验到的自为存在、绝对的能动性,感受并认取为一种“绝对的权能(Macht)”(ibid.),并在对主人的服务中转化为现实的劳动力:“[……]它[奴隶意识]在服务中将它[普遍消融着的自为存在]现实地实现出来;它在其[服务]中,在所有个别要素里,扬弃其对自然定在的依附性并将这本身[自然定在]加工掉(hinwegarbeiten)”(ibid.)。最后,他这一“绝对的权能”、纯粹(空)形式的劳动能动性,藉由他对自然物的加工“赋形”,最终也在对象物上被对象化:“这一[……]赋形着的行为,同时是意识的个别性或者其纯粹的自为存在,这一自为存在于是在劳动中外在于它[意识]而进入到持存的要素中”(ibid.,S.154);并且,因为加工后的对象是需要移交给“主人”的消耗品,所以它对于加工着的奴隶意识而言始终具有“独立性”:“对对象的否定关联,形成对象的形式和一种持存着的东西,因为对象正是对于那劳动者而言具有独立性”(ibid.,S.153f)。因而,与主人在其生理欲望中享受这一对象的“非独立性”、并达成对它的消耗的完结相反,被赋形了的对象对于奴隶而言,不是其欲望可以享受并消耗的、“实体性”(substantiell)的对象,继而不是纯粹的“消逝”(ibid.,S.153),而是只可以“概念性”(begrifflich)直观的(cf.Sandkaulen,S.435)“对象性方面或者持存”(TWA3,S.153;cf.Hyppolite,p.176):“劳动者的意识故而由此[进入持存]达到对作为其[意识]自身的独立存在的直观”(TWA3,S.154)。
2、黑格尔辩证法观点
(1)、在黑格尔看来,认识者以自身为对象是能成立的,而且只能以自身为对象。因为我们要讨论的是思想,而不是感觉经验。感觉的对象是外在于感觉者的,与感觉者并列的。所以,感觉者与感觉对象都是有限的实体。反之,思想的对象是内在于思想者的,是思想者自身。所以,思想者之为思想者是个无限的实体。黑格尔曾经说过,思想的简称叫“我”。这是个十分通俗而又十分深刻的概括。在我们说“我”的时候,思想者和思想的对象不就是同一个自己吗?一个刚刚学语,还说不出“我”的孩子,即还没有健全的逻辑思维;一个不能正确使用“我”的成年人,一定是个白痴。
(2)、反对德国现存制度具有世界历史意义。专制制度使人非人化,而资本主义革命虽然在上层进行了革命,却没有改变尘世间,市民社会依然用私有财产使人与人想对抗,使人非人化,因此对德国制度的反抗,也预示着资本主义必然灭亡
(3)、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马克思把宗教产生的根源,归结为市民社会,即物质关系决定的国家,社会
(4)、《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罗伯特•斯特恩著,丁三东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2年8月。
(5)、黑格尔在讨论“有”时先行假定的“客观”与“主观”的二分,导致了在其辩证法中对“量”与“质”的观念的错误,是时空颠倒错位了的。以此,对后来各概念的论述中,即不免产生矛盾。“量”与“质”的关系,本质是“时间”与“空间”的关系。我们更倾向于时空是同在的,而不能单独存在。无空间的时间,无时间的空间,只在形而上的逻辑抽象中存在。因为,这两种逻辑上的存在,都不能形成“变”或“运动”的概念,都是永远不能被感知的。感知,是基于“变”的概念的。黑格尔的“否定”的观念,其实本意只能是表达“变”的观念。
(6)、此外,虽然黑格尔在此的确指认奴役中存在“反转”的辩证运动:“奴役将作为被逼回自身的意识而进入自身,并自身反转为真实的独立性”。(ibid)无论是伽达默尔、希普还是邓晓芒,事实上都是直接据此才得出“主奴辩证法”的规定。(参见邓晓芒,第206页;cf.Gadamer,S.234;Siep,2000,S.104f)但此“真实的独立性”却不是、也不能是主人的“主宰”本身。因为其黑格尔前此已给出了明确的前件限定,即“奴隶意识[……]首先外在于自身并且不是作为自我意识的真理而出现。”(TWA3,S.152)“外在于自身”和“不是作为自我意识的真理”,即意谓着奴隶意识不在“自身之内”具有一个绝对自反思着的“自我”(cf.TWA8,S.312)。因而,它不是绝对独立的、具有完备自主行为权限的“真正”自我意识(cf.Kojève,S.71),而只是一个“丧失自我的外在存在”(Siep,20S.10113)作为无我的(selbstlos)单纯“意识”;其将此“真实的独立性”把握为主人的“主宰”本身必然会陷入概念悖论。因为——正如邓晓芒和伽达默尔已经指出的——主人的主宰既然并非“真实的独立性”,而“在真理中”只是一种“依赖性”。(参见邓晓芒,第204页;cfGadamer,S232f)那么,将主人的这种“依赖性”“虚假的独立性”又反过来解释为奴隶的“真实的独立性”,就明显是自相矛盾的。
(7)、通常认为,出版于1807年的《精神现象学》标志着黑格尔哲学思想的成熟。然而,这部著作却给试图解释它的后人留下了种种谜团。它究竟是由《哲学全书》所代表的黑格尔体系的“前厅”,还是该体系的一部分(隶属于精神哲学)?它以一种准–历史的叙事所展现的,是实际发生的历史事件之间的关联,还是在《逻辑学》中以更加形式化的方式论述的概念的逻辑演进?考虑到《精神现象学》所涉主题的庞杂性,有没有一章可以看作是统摄了全书?
(8)、至此,奴隶意识因为一方面将其纯粹能动性、这一空的“纯形式”在自然物上对象化、异化;另一方面,又反过来将这一客体化了的具象形式在直观中主体化、内化;(cf.TWA7,S.125;Siep,2000,S.106;Hyppolite,p.176)所以,奴隶意识最终在长期的(cf.Marx,S.89)“对象化”和“主体化”辩证运动、也即自身“异化”与自身“内化”(和解)的教化机制中(cf.Sandkaulen,S.430),获得了特定的经验性“见识”(Sinn)并藉此实现向其“自由”的反转:“形式通过被向外设定起来而生成为对于它[奴隶意识]而言的非异己者;因为正是它[形式],是它[奴隶意识]的纯粹自为存在,这一自为存在对于它[奴隶意识]而言在其[向外设定]中成为真理。它[奴隶意识]因而通过这一经由自身的自身找回而成为本己的见识(eigenerSinn)”(TWA3,S.154)。这一“EigenerSinn”,即是作为奴隶意识之有限自由的“Eigensinn”(固执己见),一种“对技术的占有”(Kojève,S.66)。
(9)、它不断总结社会实践新的经验验证、完善与丰富自己,同时指导社会实践快速向前发展以至无穷。它是全人类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最普遍的、最有效的科学武器之一。因此它是世界全人类的思想财富。
(10)、人们一般把逻辑等同于形式逻辑,它包括概念、判断、推理三个基本要素。概念包括外延和内涵,形式逻辑也包括“外延的逻辑”和“内涵的逻辑”。然而“内涵的逻辑”和本文的“内涵逻辑”不同,前者是“摹状词”的逻辑,是形式逻辑的内容部分;后者是“现实”的逻辑,无意于纠缠具体的逻辑形式(它同时也必然符合形式逻辑)而意于事实本身。形式逻辑是对真理的某种定在形式的知性把握,内涵逻辑是对真理的理性把握。形式逻辑是科学的方法,内涵逻辑是哲学的方法。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和黑格尔确实是一致的。
(11)、(7)张一兵,2005年:《柯热夫:主奴辩证法中的欲望关系》,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第1期。
(12)、与上述“主奴辩证法”的阐释路径针锋相对,赫莱莫·布戴(RemoBodei)则断言:“不存在黑格尔意义上的“主人-奴隶(Sklave)-辩证法”,尽管“人们总是一再将黑格尔视为‘主奴辩证法’的发现者”。(Bodei,S.243)虽然“主奴辩证法”的质疑者或反对者相对势单力薄,但因为黑格尔在其文本中的确从未明确使用“主奴辩证法”这一概念来规定“主奴关系”;其次,《精神现象学》又确属“创造性误读”的汇集地。所以,如下问题就是一系列虽罕有探问、却有理由去探问的重要问题:第蕴涵主奴易位这一规范性的“主奴辩证法”概念,是否可以切实述谓“非对称性承认”中的“悖反机制”?第如果说它不能对其进行精确述谓,那么究竟应该使用哪一概念来把握并呈现其确切内涵?第这一不能为“主奴辩证法”所述谓的辩证机制,在“真理是整体”的意义上作为黑格尔宏观体系整体的一个必要微观环节,到底承担何种具体功能以成其“真理性”?
(13)、因此,我以为辩证思维方式,是人的存在方式的理论反映。也正是这点,使它很自然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来源。
(14)、黑格尔的辩证法并没有从变的概念开始,或从时间的概念开始,而选择了从空间的概念开始。而《道德经》开篇其实就导入了变的概念——“非”。“非”,就是“变”,就是“化”,都是“道”之“名”(认知)。
(15)、此外,非对称性承认的合目的性还体现在奴隶的教化一侧:“[……]奴隶却通过劳动在对主人的服务中[……],扬弃欲望的内在直接性,并[……]开启着智慧,——通向普遍自我意识的过渡”。(GW20,S.432)恰在对主人的服务中,奴隶扬弃其生命意识而获得特定“见识”和“自由”。因此,对于自由之进阶而言,“奴役”反倒具有绝对的必然性:“为了变得自由,为了获得自我管理的能力,所有民众故而必须已经首先经历过了驯服于一位主人的严厉管教”(TWA10,S.225)。在自我意识的“类化”(承认)运动、对主人的服从和欲望的阻滞中,奴隶意识上述从“生命”反转为“自由”的辩证机制,因而表征了人类从其“自然性”到其“精神性”的进展:“活生生的个体性陨灭于类化中;这一生命的死亡是精神的降生”(GW12,S.191)。在《精神现象学》中,奴隶意识的“教化”(Bilden),为继之而来的斯多亚主义进入普遍的形式思想“教化”(Bildung)(cf.TWA3,S.157f)奠定了基础。奴隶意识的“固执己见”,尽管尚且是有局限的、未摆脱物性的“自由”。但在黑格尔看来,只要将发生于奴隶意识中的自身创造和自身接纳的意识活动,从其原先“物性”的中枢媒介上抽离出来并独立为纯粹的意识自身运动,它就立即生成为斯多亚主义的纯粹“思想”。(ibid.,S.155f)
(16)、但演绎学派从绝对意义上说,归纳学派通常从相对意义上说,黑格尔接受了归纳学派的思想,通常从相对意义上说,如果不是的话,不会有所谓的主位;黑格尔的主位是与主位相反的概念对立、命题和案例;结合是更高层次和更基本的普适概念和命题。
(17)、黑格尔哲学是马克思哲学的重要思想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又集中反映在辩证法上。关于两者的关联性研究,国内外学界长期给予高度关注。众所周知,尽管马克思没有专门论述辩证法的著作,但是他自己也承认在创作《资本论》中特意地、有条件地使用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正如列宁指出,虽然马克思没有留下大写字母的“逻辑”,但他留下了《资本论》的逻辑,并且作出“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认识论”三者同一的重要论断。同时,也正因如此,关于马克思辩证法的讨论通常围绕《资本论》展开,这其中,学界有一种流行做法是黑格尔式解读,阿瑟自称为“新辩证法”(newdialectics)。“新辩证法”的目的是按照黑格尔的逻辑学重构《资本论》,作为“马克思方法”的辩证法就被赋予了黑格尔辩证法的相似内容。辩证法乃是概念运动,并向复杂层次概念展开,不断贴近逻辑真理。这种解读范式对于深化马克思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内在关联性研究是有益的,但也存在黑格尔主义化的风险,这集中表现在对马克思辩证法的第一属性的错误认知或认知不足,即马克思辩证法的唯心主义化。忽视了这一点,也就遮蔽了马克思辩证法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根本性超越。
(18)、大家都熟悉休谟关于他的怀疑论说过一段名言:如果我们的知识全部都来源于经验,那末再要问在经验以外还有没有某种不依赖于经验的东西存在?那只能请教于经验。但经验在这里沉默了,而且也不得不沉默。为什么不得不沉默呢?因为只要我们回答了,不管我们回答有还是没有,都有悖于经验主义的大前提,即与“我们的知识全部都来源于经验”一说发生矛盾。所以,要坚持经验主义便只能保持沉默,既不说有也不说没有。不过,不回答便留下了一个最大的问题,即经验到底是主观自生的还是有客观源泉的呢?
(19)、下面再来看看黑格尔对辩证思维方式的基本规定及其对我们的启发。
(20)、历史性是现实的内在原则。柏林认为,历史构成的现实,并不是刻板的、一成不变的“概念性符号的X光照片”,而是活生生的、充满运动变化的“独特经验的肖像”。之所以是“肖像”而不是“X光照片”,其原因就在于历史性构成独特的现实,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每一现实都具有唯一性,是独一无二的“肖像”。因此,所谓深入到现实的本质一度当中去,就必然不能停留在“抽象”,而应该继续走向“具体”。“只有把它们置于具体的、有时模糊的,但一直不断的、丰富的、丰满的‘实际生活’——主体间的、可直接认知的经验连续体——的基本结构中才行。”实际生活是主体间的共同创造,是主体性与对象性的统一。历史和现实不是割裂的,而是相互融合的。“现实”的人都由“历史”的人规定而来,同时又变成“新的历史”的人;“现实”的社会都由“历史”的社会规定而来,同时又变成“新的历史”的社会。现实极其复杂,呈现出来的现状往往是混沌的、杂乱无章的。所谓对现实的理性直观和本质还原,都只具有理论的应然性,而不具有现实的实在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唯物史观,以“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为不自觉和无条件的前提,同时自觉到历史和现实的内在一致性,因而认识到,以历史性切入现实,以现实性切入历史,并且强调,“历史不是作为‘产生于精神的精神’消融在‘自我意识’中而告终的,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一定的物质结果……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历史绝不是观念的历史,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历史性和现实性都以物质性的方式呈现,社会现实首先具体表现为物质生产方式。这是唯物史观区别于一切唯心史观的根本点,也是马克思不断深入政治经济学研究、进而开启《资本论》写作的根本点。历史的内涵逻辑要求深入到事物、历史事实的历史性和现实性的维度中去,“现实的”与“合理的”辩证统可能性与必然性辩证统一。
3、黑格尔辩证法举例说明
(1)、以上是辩证法,认为辩证法不涉及现象只是概念论证,认为任何情况下辩证法的第二部一定可以完成,都是对辩证法的错误理解。
(2)、关于理念的内涵逻辑,柏林在《现实感:观念及其历史研究》中对黑格尔有这样的论述:“他把普遍的说成是‘具体的’,他摒弃了实际的科学,因为它处理的是抽象概念,转而宣扬另一种潜在的、完全是更高级的科学,它仍然是普遍性的同时,将使得科学家们(即形而上学家们)能够循着万无一失的步骤推理,一直到达具体事物的本质——也就是实际情况的核心,完全掌握具体现实的复杂性、完整性和丰富性……黑格尔更进一步地暴露了他那个时代实证主义的夸大其辞的主张,他们将所有的知识都等同于自然科学方法,其最高点是由涵盖全宇宙、能够解释其中一切的概括性命题组成的体系。”一般看来,概念是最抽象的;但黑格尔认识到,概念是最具体的。历史感和现实感的统一达成普遍性。普遍性不是抽象的本质,而是“具体事物的本质”,表现为“现实的复杂性、完整性和丰富性”。黑格尔认识到普遍性的现实感和真实性,然而他试图通过“概念性命题组成的体系”(理念的外在形式)把这些现实感和真实性科学化,在思维中把现实纯概念化,一切现实都是自我意识、思维的运动表象。马克思对黑格尔的超越在于实现这种颠倒,即“历史的内涵逻辑”对“理念的内涵逻辑”的超越。
(3)、 恩格斯指出,唯物辩证法不仅可以应用于政治经济学研究,而且可以应用于自然科学研究:
(4)、德国人民反对德国制度就需要对德国制度进行批判。批判这种落后的制度,不是要驳倒这个敌人而是要消灭这个敌人。
(5)、没有现成起点的思维方式,当然也就意味着在现实的认识活动外,并没有可供认识随时选用的现成的认识方法。辩证的思维方式是现实的认识活动得以展开的内在逻辑。现在我们的哲学教科书及大多数哲学专著中,都习惯于将辩证法归纳为几条规律,然后分别加以阐述。似乎经过这样的学习便能懂得辩证法了。实际上这种办法很不利于理解辩证法的精神实质。因为,这种办法已经把辩证法等同于一种现成的方法了。真正的辩证法,体现在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的实践活动中。
(6)、现在在谈论生产建设中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时,几乎都要批判西方文明发展中的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其实人类要从自然界中分化出来,进入文明社会,并使这种文明不断取得进步,天人之分的二元对立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把这种二元对立当做究竟至极的便错了。正如黑格尔所说:“认为人类最初的境界是天真无邪和谐和一致的,这种看法,就其认为‘分裂状态’(Entzweiung)是所有人类无法避免的,不是最后安息之所而言,显然是对的。但如果认为这种自然素朴的境界是至善境界,那就不对了。精神不只是直接的素朴的,它本质上包含有曲折的中介的阶段。……在儿童的生活里所看见的谐和乃是自然的赐予,而我们所需返回的谐和应是劳动和精神的教养的收获。”(注:黑格尔:《小逻辑》,第90页。)
(7)、我以为,哲学要提供的不是一个没有人的世界图景,而必须是人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图景;而且不是人在其中的生存越来越恶化的世界图景,而是越来越人性化的、即越来越适宜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世界图景。所以,我们不是要追求没有人的世界是怎样的,而是要追求适宜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世界应该是怎样。到哪里去寻找这种应该,当然不可能到纯粹独立的思维的王国中去寻找。这样的王国是不存在的,更不可能从中找到什么“应该”。只有在人们的实践中去寻找。只有在这里找到的“应该”,它才能既超越于现实,而又能转化为现实。
(8)、恩格斯说,按照黑格尔的辩证思维方式,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这个命题,一定会变为另一个命题,即凡是现存的,都是应当灭亡的。这意味着一切现存的东西,都不是永恒的,而是暂时的,一切肯定的存在中都蕴含着否定的方面;肯定中蕴含着否定,否定中蕴含着肯定。这就是平时我们常说的,一切现存的事物都蕴含着矛盾。所以,黑格尔说:“认识矛盾并且认识对象的这种矛盾特性就是哲学思考的本质。”(注:黑格尔:《小逻辑》,第132页。)
(9)、逻辑学和辩证法之所以“纠缠”,就在于它们是同构的、一体的。关于逻辑学,列宁认为如果把它理解为是教人思维的,就如同把生理学理解为是教人消化的,一样荒谬。关于逻辑,列宁反对以往纯形式的理解,批判性地吸收了黑格尔的逻辑思想。思维的展开内容和存在的运动发展是一致的;逻辑从全部自然生活和精神生活中引伸出来;逻辑的形式和内容是一体的,形式具有活生生的实在的内容。基于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原理,逻辑学是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的以及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学说。辩证可以是分析的表述方法,整个世界的辩证发展是客观的辩证法,逻辑和认识论的辩证演绎是主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更重要的是,作为现实的运动和思维对现实运动的把握,“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是“同一个东西”。“新辩证法”把马克思的辩证法做黑格尔式的阐释,而且聚焦于《资本论》,恰好与列宁关于《资本论》中实现三者同一的论断,在根本前提方面是截然相反的,遮蔽了“唯物主义”,走向了“唯心主义”。
(10)、与柯耶夫不同,让·伊波利特(JeanHyppolite)则遵循黑格尔“辩证法”概念的规范性,对主奴间的辩证反转加以明确指认:“主宰和奴役的辩证法已经频繁地被阐释。[……]主人的真理显示出他是奴隶的奴隶,并且奴隶被揭示为主人的主人”。(Hyppolite,p.172)这种反转同样存在于伽达默尔对“主奴辩证法”的理解中:“[……]存在一种主人对奴隶的依赖性。它证明主人的自我意识的虚假,也即它事实上的奴役”。(Gadamer,S.232f)与伽达默尔一致,路德维希·希普(LudwigSiep)也认为主奴关系中存在“主奴辩证法”的反转易位的规定:“主宰在真理中是奴役”。(Siep,2000,S.104)邓晓芒虽然未明确用“主奴辩证法”这一概念来规定黑格尔的主奴关系,但因为其他认为:“[……]主奴关系[……]里面已经显示出了它的这种辩证关系,即双方的辩证转化[……]的关系”(邓晓芒,第144页);其他又将这种辩证转化关系明确理解为主奴意识的反转易位:“[……]奴隶翻身做了主人,而主人成了奴隶,他们双方都发生了颠倒”(同上,第207页)。所以,邓晓芒也是以“主奴辩证法”的理路来把握黑格尔的主奴关系的。
(11)、从根本上说,马克思辩证法对黑格尔辩证法的超越在于,历史和逻辑统一于社会现实,是“唯物主义的”。当黑格尔把所谓“现实”的内容转变为理性的抽象思辨的形而上学本质时,马克思将它导回到理性前的社会现实生活过程之中。正如白刚认为,《资本论》发生的认识论革命,其关键不在于马克思的“抽象力”不同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经验抽象“实在论”,而在于超越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的先验抽象“思辨论”。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具体到抽象”和“抽象到具体”的统是基于社会现实的理性具体,是唯物主义的辩证法。当然,这里的“唯物主义”不是法国机械唯物论的“唯物主义”,而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创的唯物史观的“唯物主义”,是历史性与现实性的统一。
(12)、黑格尔辩证法其基本思想是概念的辩证发展。它第一次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一个过程,即描写为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之中的,并企图揭示其内在联系,从而猜测到了客观事物的辩证法,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基础之上的。
(13)、中国人的“道”,是有无混一的,“有”亦是道,“无”亦是道,有无不分且同一的“玄”还是“道”。有道理还是无道理,本身就是个破费思量需要“辩证”的事情。也只有通过所谓的“辩证法”才能得以洞悉的。这也正是《道德经》中,有与无之辨,同出于“道”而异“名”的“玄之又玄”所表达出来的观点——“观其妙与观其徼”。观其一妙一徼,就是中国人所认知的《道德经》中“辩证法”的全部。“妙”在于其内有“道理”,“徼”在于其外有“行迹”(现象)。辩证,既要观察它外在的行迹现象,又要思考它的内在道理规律,道理与现象是相配的同一的。这,就是最朴素直接的“辩证法”。
(14)、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傅立叶和萨迪·卡诺为一些正确的见解开辟了道路”指让·傅立叶《热的解析理论》1822年巴黎版和萨·卡诺《谈谈火的动力和能发动这种动力的机器》1824年巴黎版。恩格斯在页边上提到的函数C,见卡诺的著作第73—79页的注释。
(15)、黑格尔是内涵逻辑的开创者和集大成者,其直接靶子是康德哲学。针对“知识何以可能”疑难,黑格尔对康德实现的所谓哲学中的“哥白尼革命”并不满意。“经验科学”虽然能够形成一定的普遍命题和知识,但是它们都经不起推敲。“第在另一范围内,有许多对象为经验的知识所无法把握的,这就是:自由、精神和上帝”;“第主观的理性,按照它的形式,总要求(比经验知识所提供的)更进一步的满足。”一方面,经验科学形成知识只能与经验相关,而有些对象,譬如上帝,与经验无关,我们不能经验到上帝,有限不能经验到无限。另一方面,经验科学基于的材料是直接的现象杂多,这些直接性至多只能基于一个形而上学的假设。这些都无法满足理性对经验知识的进一步探讨,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面向现实,求得真理?
(16)、(9)Bonsiepen,W.,1979,„ErstezeitgenössischeRezensionenderPhänomenologiedesGeistes“,inF.Nicolinund O.Pöggeler(Hg.),Hegel⁃Studien,Bd.14,Bonn:H.BouvierundCo.Verlag.
(17)、摘 要:在严格的黑格尔“辩证法”概念规范以及文本的阐释下,本文认为“主奴辩证法”是一非法概念。因为主奴双方在其非对称性承认中不具有彼此过渡到对方之中的辩证关系,取而代之的是主奴双方各自在其自身的“自由”(灵魂)和“生命”(肉身)诉求之间的悖反机制。发生于主奴关系中的双重“灵肉辩证法”,因为一方面未导致主奴双方地位的反转,另一方面未导致主奴关系的解体,所以只是一种“弱悖反”。基于此,主奴关系显现为一种“自然状态”下“合目的”的恒定结构形态。在其中,精神世界、主人与奴隶作为合成的“Selbst⁃bewusstsein”以及自然世界,共建一种具有间接反思关系的“结构性耦合”。奴隶意识的“教化”和为自由之进阶奠基的人类生理性“共生”,体现出世界理性在此结构性耦合(奴隶制)中设定的、在世界历史意义上的“目的论”规定。
(18)、黑格尔在《小逻辑》中赋予“辩证法”概念以明确的“规范性规定”:“辩证的环节是此诸有限的规定之本己的自身扬弃及其过渡到其对立中”。(TWA8,S.172)(本文对黑格尔著作的引用仅标注著作缩写)可见,在“辩证法”一词的严格概念的规范下,有限的对立规定以它们“本己的自身扬弃”并最终“过渡到其对立中”是它们之间的辩证机制的典型模式。据此,对立着的主奴之间的辩证机制就必然导致他们的自身扬弃并过渡到其对立方,也即他们的易位反转(Umkehren)。但因为柯耶夫对辩证法的概念使用并非严格遵从这一典型模式,而是将其把握为一种宽泛意义上“能动的”“交互作用”的机制(cf.Kojève,S.62),所以他在其“主奴辩证法”理论中并未明确指认主奴双方的反转易位。尽管他明确写道:“奴隶通过其劳动[……]达到与主人通过在斗争中投入其生命所已达到的、同样的结果”。(Kojève,S.67)但这一结果却非奴隶的“翻身做主”,因为他后来明确指出奴隶意识虽然“提高到了其自由的抽象理念”(ibid.,S.71),却不能最终“着眼于[自由的]这一实现来行动”(ibid.),所以奴隶并未真正反转为具有自主行动权限的主人,而主人也一直保有其身份:“[主人]一直停留于其已经所是的东西,也即主人”。(ibid.,S.69)
(19)、“存在道理”是世上唯一的绝对真理,所以,我们应该将它做为我们唯一的绝对的信仰。但,信仰的形成,是历史积淀形成的,不是短暂的现实的斗争协商形成的。只有经过历史的沉淀才能形成信仰。历史的辩证法,与现实的辩证法也是内外同一的关系,而非黑格尔假定的先后斗争的关系。历史是现实的内在,现实是历史的外在。所谓的“真理”,就是这种毫无具体所指的抽象的肯定的重言语句。不具体的抽象,也就在其含义上囊括了一切具体所指。一旦,对这种毫无具体所指的抽象的肯定的重言语句加一任何具体的限定所形成的表达,就是所谓的相对真理。黑格尔称“存在道理”为——“绝对精神”,西方哲学界称之为——“理性主义”或“罗格斯主义”。“存在道理”,在理性主义者看来,是一个你即使在受到了各种“无理”(相对真理,本质却是绝对真理)的“打击考验”后,也仍然不该丢失的信念。万事万物的起点是从这里开始,终点也在这里结束;人类文明也从这里开始也到这里结束。中国的道家称之为——“太极”,是一切的始终。我们一切行为的始终无论如何都是在——“讲述”道理。
(20)、第思想和对象的关系并不是直接同一的关系,而是有中介的,是通过间接性而达到直接性的关系,说得确切些,即是间接性与直接性的对立统一关系。也就是平时人们常说的,通过现象把握本质的过程。黑格尔说,思维是依靠经验而产生的,但思维的本质恰恰又是对直接经验的否定。正如我们的生命全靠有食物,但生命之为生命恰恰又要消灭这些食物。“在这个意义下,思维对于感官经验也可以说是一样地不知感恩。(因为思维所以成为思维,全靠有感官材料,而且全靠消化、否定感官材料。)”(注:同上书,第53页。)
4、黑格尔辩证法的缺陷有哪些
(1)、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首先发现的哲学原理。它科学地反映了关于宇宙自然、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最一般、最普遍、最深刻、最基础的规律与本质。
(2)、黑格尔在这里,并没有直接地提到“认知反映”与“反思思辨”这两种内在的运动。但,根据黑格尔之后的描述,显然,这两种运动也都是存在的。都是存在的内在运动形式。而,这里没有提这两种内在的运动形式,只是为了重点关注外在的“存在”本身,而忽略了“存在”之内在形式(却是事物自身的本质)。
(3)、他的辩证法是反基础主义的(笛卡尔等人的唯理派是基础主义的,即他们主张用普遍原理为知识奠基),即他认为并不能象笛卡尔等人的唯理派所说的那样,能够一次性的找到普遍公理,然后以其作为理论的基础。这表现在他的“正题-反题-合题”的辩证发展思想。
(4)、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德国的资产阶级哲学一方面在论证资本主义的合理性和自然性,另一方面却不敢发动革命。这是因为它有两个缺陷把哲学完全看作是精神上的批判忽视群众作用,认为群众只是群氓
(5)、把辩证的思维方式,喻之为自己返回到自己的圆圈,不仅很形象,而且很深刻,它自身中蕴含着他物,在他物中返回到自身。无论是认识还是认识中把握到的存在,都是按照这样的轨迹在前进的。只有在这种思维方式中,才能真正理解何谓无始无终的永恒发展。真理是个过程,不是绝对真理的最后结论;存在是个过程,它不是绝对完满的永恒不变的天国。
(6)、(3)刘同舫,2014年:《从显性到隐性的主奴辩证法——〈精神现象学〉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关系注解》,载《哲学研究》第1期。
(7)、它指出:世界万事万物是永远运动和普遍联系的,而运动的法则主要是依据一切事物内部的客观存在的“一分为二”的矛盾性构成的辩证运动法则,联系的纽带与方法主要是客观存在的既对立又统一为核心的一系列辩证原理组成的纽带。
(8)、《道德经》的辩证法,是自然的辩证法,是历史的辩证法,是无争的辩证法。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形而上的逻辑辩证法,是现实的辩证法,是斗争的辩证法。
(9)、到此为止,我们大体上分析了由休谟哲学到黑格尔哲学这一发展过程中,思维方式转变的逻辑过程。那末,发现这一过程的现实基础是什么呢?以往的教材和著作中常说,一是自然科学的成就,二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中阶级斗争的实践,我以为这些都是没有根据的假设。因为,大家所说的科学成就都晚于黑格尔的辩证法,至于18世纪法国的阶级斗争,对当时积极参与了这场斗争的思想家尚没有获此启发,只敢在思想里闹革命的黑格尔却从中获得了超越性的认识,岂非可笑。所以,我认为,启发黑格尔认识到了辩证思维这一秘密的现实基础,是对经济学的研究,使他对人的存在方式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他在《小逻辑》中,在谈到哲学的认识方式时说:“禽兽对于足以满足其需要之物,俯拾即是,不费气力。反之,人对于足以满足其需要的必需品,必须由他自己去生产和培植。所以,即就他对于外界食物的关系来说,人总是通过外物而和他自身相联系。”(注:黑格尔:《小逻辑》,第91页。)
(10)、斯特恩(RobertStern)这部导读属于“劳特利奇伟大著作导读”(RoutledgeGuidestotheGreatBooks)系列,篇幅不长。它以一种简洁、自洽的方式给出了对上述问题的回答。以学术研究的标准看,斯特恩对《精神现象学》的解读尽管并非唯一的可能,却至少言之成理、可以辩护;更重要的是,以一部导读著作的标准看,它为读者进一步研究黑格尔的原著提供了一条既容易理解又引人入胜的线索。在这个意义上,斯特恩此书是一部成功的导读书。
(11)、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虽指出了主奴关系里看似可以用“主奴辩证法”加以概括的悖反机制:“[……]像主宰曾展示(zeigte)其本质是其想要成就的东西的颠倒一样,奴役也确然将(wird)相对地在其实现(Vollbringung)中成为其直接所是的东西的对立面”。(TWA3,S.152)但严格来讲,黑格尔在此并未明确地、直接地将上述辩证机制定位于主奴之间,而是定位于双方各自的原初“目的诉求”“原初状态”(“想要成就的东西”“直接所是的东西”)和最终的“结果实现”(“在其实现中”)之间。此外需注意,黑格尔在此用“zeigen”的过去时态,以及“werden”的将来时态分别表述主奴双方各自的悖反机制。这一“时态”差异,一方面凸显出黑格尔对主奴各自的辩证运动加以分别陈述的思路(“主奴辩证法”概念规范下的“反转易位”则要求一种“共时性”);另一方面将主宰一方的辩证运动,置于行文思路的“过去”而非“当下”。黑格尔在已然揭示出主人的悖反机制之后(cf.TWA3,S.150f),试图在接下来的两个段落,完成从对主宰一方的陈述到对被奴役一方的陈述的过渡。基于此动机,黑格尔指出主奴关系的“非对称性承认”实质,并在此“片面和不对等的承认”(TWA3,S.152)中紧接着指出:“[……]他[主人]的真理毋宁是非本质的意识及其自身的非本质的行为”。(ibid.)由此,黑格尔最终转入对奴隶意识这一“非本质的意识”的分析陈述。
(12)、黑格尔在讨论“有”的时候进行的逻辑(logos)“假设”给黑格尔本人不仅带来了时空观念的错误,也带来了逻辑的混乱。比如黑格尔在讲“有论”的逻辑时的顺序是:客观的有在先为正,主观的有在后为反;而在讲精神哲学的时候,又常是这样的顺序:主观精神在先为正,客观精神在后为反。甚至黑格尔的这种逻辑混乱,也给人们带来了关于“主观”与“客观”的庸俗与混乱:一些人认为“质”是“客观”的,“量”是相对“主观”的;或者,“客观”的角度是正确的,“主观”的角度是不正确的。然而,事实上我们大家讲的“客观”的科学,就是要将人们“主观”上的“质”的概念转化为“客观”上的“量”的概念的一门学问。而能将“质”进行“量”化,才是真正的科学地讲“道理”。而,空间上的“客观”与“主观”的概念,并没有时间上的讲“道理”的含义。黑格尔在其《自然哲学》中对时空的观念是认同了康德的时空观念的。即,空间时间都是感性的直观形式。然而,这是错误的时空观。因为,空间是感性的直观形式;时间是理性的最简单形式。人,之所以有理性,即是因为能认知时间,对时间的认知深沉复杂。认知时间,即认知变动。人,强于其它生物之处,也就是因为对时间的理解比较深:知道历史,明白现在,懂得未来。
(13)、提出对德国现实的合理性批判在理论上表现为对黑哥呃呃法哲学的批判
(14)、严格来说,“新辩证法”不是一个思想流派,而是用来解释马克思著作的黑格尔式方法。英国马克思主义学者萨德-费洛在《马克思的价值》中对“新辩证法”做过比较系统的批判性讨论。“新辩证法”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使用了和黑格尔类似的方法,通过概念和范畴构成一个有机系统;陈述是出于逻辑标准,陈述的体系结构取决于范畴体系;具体的历史发展对于观念和思想中的重构没有实质性作用。他们由此得出结论,马克思辩证法和黑格尔辩证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属于概念辩证法。
(15)、正如苏联哲学家伊利延科夫指出的,哲学是关于普遍的科学,然而在黑格尔看来,普遍的是思想,而且只能是思想;具体的普遍仅仅作为一个概念而存在,仅仅存在于思想中,绝不存在于“外部现实”中,因此对哲学而言,唯物主义是不可能的。唯物辩证法与黑格尔哲学相反,概念的起源就在于确定现实存在着的本质,以便在思想中重构那些物质现实中的结构。理论抽象必须从历史性现实出发,用思维自身的力量去确证那些历史性现实。关于《资本论》及其对资本主义社会内在原理进行逻辑演绎的基点,马克思自己明确说,是“商品”而不是“价值”或者其他抽象概念。商品是劳动产品在现代社会存在的独特形式,恰恰具有真实(具体)的普遍性。萨德-费洛有效地抓住了这一点,指出“新辩证法”最大的缺点在于未能认识:“要求复杂概念从简单概念的矛盾中而来,这并非马克思方法论的唯一特征,亦非最重要的特征。相反,最重要的东西莫过于新概念和新材料为何、如何以及何时被吸收到分析中,以便它变得更丰富、更稳定、更能够重构具体。”
(16)、恩格斯指出,在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那里,一切都是颠倒的,把它再颠倒过来,就是唯物辩证法。这种颠倒类似于自然科学发展过程中从不成熟形态到成熟形态的那种颠倒,两者都是从猜测形态的辩证法到现实形态的辩证法。
(17)、这里的“有”,就是“存在”。“存在”首先是相对于一般其他而被(“人们”的“认知反映”运动)规定的。这是一个“客观”的视角。观察者,不是“有”自身,而是“Anderes”。此“有”的观念,被除此“有”之外的“Anderes”规定。从客观的角度看“存在”,这个“存在”即是最纯粹最直接的感性,而不是最纯粹最简单的理性。这个“存在”没有更多的规定性,而仅仅是“存在”“有”的引起了感性的注意力的直接结果。“存在”,即如婴儿的哭,并不知为什么哭;如美女之貌,并不能具体讲如何美。这都是一种被引起的最直接的感性。接着,我们又可以从反思(思辨)的角度看,这也就是《道德经》的“观其妙”。黑格尔继续讲:
(18)、黑格尔认为,康德之所以会陷入此困境,就是因为他没有彻底抛弃以往认识论的先验主义前提,即认识者与认识对象的先验对立。按照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观点,要彻底克服这种先验的对立,第一就要抛弃物自体(自在之物),外界存在着什么固然要经过认识才知道(康德认识到了这点),外界有没有东西存在,也要经过认识才知道,不能是先于认识的设定。同时,能思的自我,也不可能如康德所说的,仅仅是一种没有任何内容的纯形式。因为不“思”的“思”仍然是一种“思”,即还没有思外物,而仅仅思了它本身。犹如失眠的人,告诫自己什么也别想。但真的没有想吗?不,想了,想了“什么也别想”。所以,纯思不是纯形式,仍然是有内容的,此内容即是它自身。形式和内容是不可分的,在这里形式即内容。
(19)、(2)邓晓芒,2017年:《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句读》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20)、对此,黑格尔在《哲学全书》中写道:“因为主宰的媒介、奴隶,在其生命中同样必须被给养,[所以]这一关系[主奴关系]一方面是[……]需求的共同体以及对需求之满足的照料。[……],在其中独立性[主宰]和非独立性[奴役]这两个极端自身结合起来;——普遍性的形式在需求的满足中[主奴关系]是一种持存的媒介和一种照顾着且保有着未来的预先考虑(Vorsorge)”。(GW20,S.431f)可见,黑格尔对主奴关系或者奴隶制之“合目的性”的规定,主要体现为人类生理需求的共同满足以及生命的普遍维持。(cf.TWA10,S.225)主奴双方在生理“生命”层面上的这种“共生”,正是“国家”这一“自由”实体的开端:“承认的斗争以及对主人的服从是一种现象,人的共生(Zusammenleben)作为国家的开端从这一现象中发展出来。”(TWA10,S.223)在《精神现象学》中,自我意识进入承认运动的直接契机就是从“生命进程”中超越生成的“类”规定。(cf.TWA3,S.140ff)
5、黑格尔辩证法的含义
(1)、因此,从这点上看,康德们将“量”置于“质”之先的观念,虽然不是彻底理性的观念,但也是自然的符合理性逻辑的一种观念。最彻底的理性,即是对“无”的认知——也即,对“无知”的认知。而黑格尔在这里却发生了过度形而上的逻辑错误。这种错误,应该就是在其形成这种“斗争的现实的辩证法”的不自然的观念过程中形成的。黑格尔的这种错误也是比较严重的逻辑错误,它严重地误导了人们的时空观念。以至于给人们形成“唯物主义”观念留下了理论空间。
(2)、最初,我们可以从思维认知的外在角度看,或可以说是从“客观”的角度看,人们只是能感知到外在的“存在”。这就是《道德经》的“观其徼”,也就是黑格尔“有论”最先讲的:
(3)、即便该体系本身在黑格尔死后便开始遭到质疑,黑格尔的一些具体思想仍然对克尔凯郭尔、马克思、卢卡奇、萨特、波伏瓦、梅洛–庞蒂、拉康、利科、阿伦特、塞拉斯等人产生了深远影响。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由波普尔所代表的一代人的误解后,黑格尔主义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复兴。这是因为,他在人类共同体生活方式、艺术和宗教之于人类存在的地位、自然科学思想方式的局限性等话题上提出了至今振聋发聩的见解,尤其是在承认了恶的不可避免性的同时,主张一种理性的乐观主义,强调宽恕与和解的重要性。这些主题很大程度上是通过60年代以来对《精神现象学》的重新解读而实现的。
(4)、 恩格斯接着研究了黑格尔哲学固有的缺陷以及超越它的可能性:
(5)、“存在道理”与“道理存在”是同义的,这种即使颠倒了语序也不会带来对其自身含义的否定的重言式语言,是人类最初形成思维的关键。“存”与“在”也是这种重言语句,“道”与“理”还是这种重言语句。“存在”即是“道理”,“道理”即是“存在”。
(6)、《精神现象学》中意识形态的此诸显性规定,因而实际上映射着《逻辑学》“生命理念”的逻辑规定。现象学层面的“承认”概念,在《逻辑学》层面上可以被称为“类化”(Begattung)。(cf.GW12,S.191)黑格尔在《小逻辑》中写道:“它[类作为普遍性]的特殊化是主体对其类[中]的另外一个主体的关联”(GW20,S.220)。这一在逻辑概念层面上的主体间性关联,在“现象学”层面实即自我意识的“承认”运动。恰在《逻辑学》生命理念的“C类”一节,黑格尔也以高度抽象的逻辑语言表达了“共生”之合目的性:“类之到自身中的反思,据此方面[个体之扬弃其内在性和主观性]是它[类]藉以获得了现实性的这点,因为否定的同一性的要素和个体性在其[类]中被设定,——生存着的世代的繁衍”。(GW12,S.191)在此引文中:第“否定的同一性”,实际指涉自我意识扬弃主体性、个体性而“类化”“客观化”的“普遍性的形式”(GW20,S.432;cf.GW12,S.190)——承认形式;第“个体性”这一概念,实际也涵摄着个体自我意识之生理性需求等自然属性;第这一获得现实性的“类规定”,实即使得“生存着的世代的繁衍”成为可能的、尚且在需求满足阶段的“非对称性承认”。承认运动是自我意识在主体间(intersubjektiv)或跨主体的(transsubjektiv)交互经验共通中,扬弃其片面的“内在性”“主观性”进而生成为(现实)客观性的“自由”或“精神”的必由途径。经由承认,离散的“个体”上升为普遍的“类”,“Ich”成为“Wir”。(cf.TWA3,S.145)自然状态下的“人”,藉此成为作为共同体的“人类”而进入文明。主奴关系、奴隶制作为人类文明的最初形式,之所以有其合目的性,恰因它作为人类的“需求共同体”保证了“生存着的世代的繁衍”。在“灵肉辩证法”中,主人沉陷到其“肉身”的欲望和需求满足中,实际表征着这一合目的性。
(7)、至此,我们回头结合黑格尔讲述的前两项再做个解释。对“有”的暂时的先行的分类:第一个,也即“先有”,是所谓外在的“客观”的“有”(“有”被“客观”规定);第二个,也即“后有”,是所谓内在的“主观”的“有”或“思辨”的“有”(“有”自规定自己或“有”被“有”之“反思”规定的)。这是一个认知的次序。在取消了这个暂时先行的分类规定性后,“第三”讲述一个“统一”了“客观”与“主观”的“全部”的“有”(纯有、绝对有或全有,也即纯无、绝对无或全无)。《道德经》则称之为“玄”(纯黑、全黑)——玄之又玄,众妙(道理)之门。这也就是黑格尔“辩证法”的三段论:客观的“有”为先(正);主观的“有”为后(反);统一的“有”为合。然而,这种“先”“后”,黑格尔讲,它不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是黑格尔自己的逻辑假设。黑格尔的“合有”把先前假设的“客观”与“主观”统一了起来,把外在感性与内在理性统一了起来。但,如果以这样的“先”“后”来暂时看,黑格尔倒是挺“唯物”的——以“客观有”(从客观的角度对“有”的观念规定)为先。而,辩证唯物主义则把黑格尔的假设当了真,认为客观“有”真的为先——“客观存在第一性,主观思辨第二性”。
(8)、哈贝马斯在《现代性的哲学话语》中认为,黑格尔原本打算从主体性哲学当中寻找突破康德哲学疑难的途径,从而寄希望于在概念中认识、确证真理,然而这条路又走向了另一个极致,即更深层次的主体性形而上学。马克思扬弃了黑格尔的逻辑和辩证法,当黑格尔把现实的内容“向上”导入绝对理念和抽象思辨时,马克思却“向下”扎入现实生活以及人的实践活动当中,而这恰好是抽象思辨终止的地方。总的说来,在康德、黑格尔、马克思之间,从“逻辑”上看,形成了一条依次超越的链条:内涵逻辑(辩证逻辑)对形式逻辑(先验逻辑)的超越,历史的内涵逻辑对理念的内涵逻辑的超越。
(9)、德国革命的目标是人的解放 而不仅仅是政治解放。政治解放即资产阶级革命,使市民社会产生,但市民社会人和人却处于对抗之中。人的解放是指拜托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在法国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是人的解放者,但是在德国,资产阶级力量还不够对封建力量进行反抗的时候,德国的无产者就已经出现来反抗资产阶级了,因此革命的主体落在无产阶级手中。另外,德国的无产者可以看到在实行资本主义革命以后法国无产者的现状,从而知道资产阶级革命只是政治解放,而转而要求无产阶级革命实现人的解放
(10)、关键词:主奴辩证法;灵肉辩证法;弱悖反;教化;目的论
(11)、我们暂以中国人容易理解的“道”为开端,来做一个叙述。世间万事万物都逃不过四个字——存在道理。存在道理,就是世界上唯一的绝对真理。这也就是现在所谓的黑格尔的理性主义之真谛。而,中国的民族天然就是讲道理的“理性主义者”。中西方的哲人们终于可以在“存在道理”上相会了。而,西方的黑格尔们把它讲得太抽象太曲折和太“道貌岸然”了,而中国的老子们把它讲得太朴素太形象和太“玄”了。这个对中国人来说是太“易知难行”的“道理”——道德的朴素实在与生活的艰难简朴,对西方的哲人们来说,则似乎又是太“难知易行”的“真理”——哲学的深奥繁复与科学的简易便利。
(12)、内涵逻辑是内容自己展开自己,形式从属于内容的逻辑,是关于现实的逻辑。黑格尔反复说过这样一句话:“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如何确立和论证“理性的”和“现实的”这两者之间的必然性关联,是内涵逻辑自我确证的首要任务。
(13)、这样,黑格尔也就把康德关于认识的两个源泉变成了一个,即仅仅留下了一个自我。但是,在感性直观中,一提起认识,当然意味着一要有认识对象,二要有认识者,现在把物自体抛弃了,只有一个认识者了。人们一定会问,没有认识对象的认识能成立吗?它去认识谁呢?或者说它去认识什么?认识者的对象就是他自己一说能成立吗?
(14)、综上可知,主宰者原初“想要成就的东西”(TWA3,S.152)在最直接、最严格的意义上是“自由”或者“灵魂”,而被奴役者“直接所是的东西”(ibid.)则相应地是“生命”或者“肉身”。在结束生死斗争的前提条件中,双方最直接的选项,仅仅是作为先决因素的“自由”(灵魂)或者“生命”(肉身)。主宰或奴役,相反则只是被这一或为自由或为生命的先决选项注定的结局。至此可知,主奴双方各自在其“主体内”的上述辩证机制:在主宰一侧,是其初始的“自由”反转为最终的“生命”;在奴役一侧,是其初始的“生命”反转为最终的“自由”。这种自由与生命、灵魂与肉身之间的辩证机制,事实上正是为承认运动所决定并策发:“对[……]自然灵魂[……]的承认,对于[……]黑格尔意义上灵魂和肉身的辩证法[……]而言,诚然也是决定性的”。(Meulen,S.272)那么,这一“灵肉辩证法”究竟如何发生?这一或为“自由”(灵魂)或为“生命”(肉身)的初始诉求、初始状态,究竟怎样反转成其对立面?
(15)、总结起来说,黑格尔提出了一种与传统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完全不同的辩证的思维方式。传统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认为,认识的对象是给定的;黑格尔认为不然,认识的对象是认识者主动设定的。传统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认为,认识和认识对象的关系是直接同一的关系;黑格尔认为不然,两者是直接与间接对立统一的关系。传统的形而上学认为,绝对真理是能够最终完成的(或最终实现的),黑格尔认为真理是一个过程,绝对真理体现在相对真理的无限发展的长河中。而且,由于黑格尔认为存在的本质是思维,所以,认识展开的过程也就是存在展开的过程。也就是说,不仅认识发展的过程是辩证的,同时,存在发展的过程也是辩证的。
(16)、马克思的辩证法,以唯物的形态阐述了资本主义制度,黑格尔提出的自由国家和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是辩证法发展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扩展资料黑格尔的辩证法的真正“合理内核”正是他吸收了培根、洛克等归纳派的思想,而用于修正笛卡尔等人的唯理派的思想。
(17)、批判宗教的目的在于用人民现实的幸福去代替虚幻的幸福。宗教只是锁链上虚幻的花朵,问题不是拔掉这些花朵,而是砸碎这跟锁链,去找真正的花朵
(18)、综上可见,确切显现于黑格尔主奴关系中的上述悖反、反转运动,事实上是“自由”与“生命”之间的辩证机制,也即“自由-生命-辩证法”或者“灵肉辩证法”,而非所谓的“主奴辩证法”。因为如上所述,主奴双方各自初始的或为“自由”(灵)或为“生命”(肉)的有限对立规定,都遵循黑格尔辩证法的典型运作机制,一方面进行了“本己的自身扬弃”,另一方面也“过渡到[了]其对立中”。然而,主人和奴隶却并未自己扬弃其初始身份,并最终彼此易位而反转为其对立方。因此,在黑格尔哲学中并不存在蕴含主奴反转易位规定的所谓“主奴辩证法”。无论是奴隶意识从其直接所是的“生命”状态中反转为“固执己见”作为其有限“自由”,还是主人意识从其原初“自由”诉求中反转为“欲望满足”作为其沉浸其中的“生命”,都并非一种在程度上足够强力的悖反机制,以至于使得主奴双方实现彼此之间的反转易位,或者使得主奴关系本身被彻底扬弃。所以上述“灵肉辩证法”只是特定程度上的“弱悖反”;正是藉由这种弱悖反,一方面,主奴双方之间并未发生无意义地循环反转;另一方面,主奴关系本身也获得其历史持存。因为统筹于世界理性的完备目的论规定主导并贯穿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的承认进程(cfSiep,20S.71f,2281),而“非对称性承认”之所以在特定历史中有其必然的位置(cf.TWA7,S.123ff;Marx,S.95),正是因为它在黑格尔的完备目的论规定下分有了特定的“合目的性”。因而,只有建基于此“合目的性”,“灵肉辩证法”“自由-生命-辩证法”才可最终获得在黑格尔体系整体中的绝对“合法性”。
(19)、所以不管干什么总希望有个真命天子、开明君主来作主,干什么总要查到了红头文件上的根据才放心,十多年前我曾提出,要彻底批判教条主义,便得批判仕而优则学;似乎一个人的马克思主义水平,不是取决于他对马克思主义的刻苦学习与研究,而是取决于他官位的大小。这种愚昧的官本位思想,是理论研究前进道路上的最大障碍。
(20)、第正如雅恩·范·德·莫瑜雷恩(JanvanderMeulen)此前已断言、而我们在“灵肉辩证法”的上述发生机制中也已明确证明的那样,自我意识的承认运动,决定了灵魂和肉身之间的上述辩证运动;第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也已指出,《精神现象学》中的承认的斗争以及主奴关系,是为“概念与自由之仅仅(nurerst)直接的意识的辩证法”(TWA7,S.124)所策发;第在黑格尔的观念论体系中,“自由之[……]直接的意识”作为一个“自由者”并非外在于“概念”而存在(cf.GW20,S.177),而只是“自由的欲望、生命意识”这一“概念”的初级、自然性形态。所以,上述灵魂与肉身、自由与生命之间的“弱悖反”机制,归根结底建基于“概念”本身。
(1)、但演绎学派从绝对意义上说,归纳学派通常从相对意义上说,黑格尔接受了归纳学派的思想,通常从相对意义上说,如果不是的话,不会有所谓的主位;黑格尔的主位是与主位相反的概念对立、命题和案例;结合是更高层次和更基本的普适概念和命题。
(2)、为了说明辩证思维方式的特点,恩格斯特别分析了黑格尔在批判康德关于理念永远是不现实的思想时所说的那句名言:“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但是,恩格斯在引证这一名言时,却对这一名言的句序作了一个颠倒。我以为,这种颠倒决不是他的笔误,而是他对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批判。在黑格尔看来,理性是第一性的;恩格斯却认为,现实高于理性,只有它才是真正第一性的东西。所以,他才把黑格尔的名言改为:“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而且,只有经过了这样的颠倒,理性与现实之间的转化,才会成为无限发展过程中的真实环节,而不仅仅是思辨概念之间的推论。
(3)、“灵肉辩证法”,因而是隶属于“概念”与“自由之仅仅直接的意识”这一“宏观辩证法”之下的“微观辩证法”。在黑格尔绝对观念论体系中,这一宏观辩证法事实上建基于更为宏观和根本的“精神-自然-辩证法”:自然的理念化,精神的历史化。(cf.WandschneiderundHösls,S.197ff)前此已经阐明,“类化”是“承认”的思辨逻辑表达,“精神”概念正是由此才得其现实性。而在《哲学全书》“精神哲学”中,黑格尔也在论及精神在“类”中的实现之际(cf.TWA10,S.25),触及“精神”与“自然”的辩证运动,以及潜伏于自然中的精神理念在世界历史中的自身返回。(ibid.,S.23ff)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作为其“逻辑学”和“自然哲学”的辩证“合题”,事实上本身就是这一辩证法最为切己的发生场所。而“自我意识”“人”本身,恰是这一辩证交互的真正中介(ibid.,S.21ff),因为人是“自然”和“精神”的第一合题:“自然精神”(Natur⁃Geist)。(cf.GW20,S.3386)因而它相应地分别秉有“肉身”和“灵魂”,并在《精神现象学》这一“自我”已觉醒(cf.Drüe,S.251)、精神已显现(cf.GW20,S.3421)的领域,将二者分别表征为“生命”和“自由”。
(4)、摘要:关于马克思和黑格尔的思想关联性研究,辩证法是其核心议题。在揭示两者内涵一致性的同时,我们对马克思辩证法的解读也面临唯心主义化的风险,如“新辩证法”理论。回到列宁的经典论断,“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认识论”三者同一。辩证法与逻辑同构,是关于现实的内涵逻辑。从“逻辑”上看,马克思对黑格尔的超越表现为历史的内涵逻辑对理念的内涵逻辑的超越,反映在辩证法上,这正是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对黑格尔的思辨辩证法的“颠倒”和超越。马克思辩证法是“具体到抽象”和“抽象到具体”的统是基于社会现实的理性具体,在根本上是“唯物主义的”。
(5)、人们之所以会觉得认识论和存在论难于统正如马克思所批评的仅仅是因为人们脱离了实践,直观地抽象地来了解存在、事物或现实而已。为了能够树立起辩证的思维方式,一定要扬弃传统形而上学中所了解的最根本的存在概念,要把存在了解成为现实无止境地向理想跃进的过程。存在不是某种最终给定的状态,而是永远生成中的不断进步的状态。
(6)、在“精神-自然-辩证法”的根本性规范下,“自然的理念化”和“精神的历史化”,也是承认斗争和主奴关系的本有内涵。在生死斗争中,自我意识之原初自然性的“自由(灵)-生命(肉)-同一性”陷入“两极化”的对立冲突状态;在主奴关系中,作为纯粹“自我”的主人与作为纯粹“意识”的奴隶,事实上又构建为一种“合成”的“自由-生命-同一性”、一种合成的“Selbst(主、自由)⁃Bewusstsein(奴、生命)”。(cf.Zander,S.24)在此,一方面自我意识之自然性的“灵肉同一性”被“解构”(cf.TWA3,S.150),也即自然性在“类化”中“陨灭”(cf.TWA10,S.25);在奴隶意识对自然物的加工、赋形中,“自然的理念化”进程实际上也已开启。(cf.TWA3,S.154;TWA10,S.24;Kojève,S.69)另一方面,二者在主奴关系中又被“重构”,并因而进入其“理念性”(非自然性)持存:其主人意识内部的“自身反思性”作为精神的主体性样式(cf.GW20,S.423;Heintel,S.213),藉此在“非对称性承认”中进入“交互主体性”的实在历史时空,“精神的历史化”藉此开启为“奴隶制”作为文明的开端;其奴隶意识直接所是的自然“生命”状态,也最终反转为其特定的精神“自由”。
(7)、(6)杨云飞,2011年:《〈精神现象学〉中的主奴关系解析》,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第4期。
(8)、不过,从斯宾诺莎与黑格尔的对比中,我们很容易发现,要想理解辩证法是实践的能动的方法,关键在于要解决认识论和存在论的一致性问题。如果以为认识者是站在存在的对面来把握存在的,那就不可能有辩证思维方式。只有当认识的展开,同时也就是存在自身潜在内容的展开过程时,才会发现一切外在于它的现成的认识方法,都不足以把握到存在自身的实质内容。只有在认识论和存在论的矛盾统一中才能达到真理。这就是辩证思维的道路。大家只要想一想前面提到的休谟的名言就会明白这一道理。如果我们认为认识对象是先于认识而存在的,这就等于承认了有先于认识的认识,这当然是不对的。反之,如果我们认为认识对象的存在是经认识而得知的,那就等于说,它的存在是认识的结果,这与贝克莱所谓存在就是被感知差不多了,更是错了。只有在认识论和存在论的矛盾统一中,我们才能发现,作为认识结果的存在,恰恰是先于认识的存在,或者说,先于认识的存在,只有经由作为后于认识的结果才能得到证明。
(9)、而在真正的理性主义者看来,“质”是对“量”的空间认知,“量”是对“质”的时间认知。“量”与“质”并非什么否定的关系,也无二分的先后关系。一元论的整体认知观念,就是“时空”不二分,“时空”是一体的“变”的概念,就是“运动”的概念,或即是“度”的概念。“时间”与“空间”是“时空运动”上的二维同在属性。“时间”是“空间”的内在;“空间”是“时间”的外在。或者“空间”的延展性本质就是“时间”。“时”“空”二分,是出于“罗格斯主义”的纯粹逻辑(logos)的假设。“质”与“量”是一体的,其本质就是时空运动产生的。这也是爱因斯坦的质能方程式E=mc^2中表达出来的时空观。运动量与质量是等价互换的,也即与时空的关系。严格讲,一切变动都因内在时间而变动。
(10)、但是,在我们看来,认识对象是在实践基础上生成和设定的,所以,关于它的绝对真理的最终把握只能是幻想,而且是十分有害的幻想。对此,恩格斯说:“黑格尔哲学……的真实意义和革命性,正是在于它永远结束了以为人的思维和行动的一切结果具有最终性质的看法。哲学应当认识的真理,在黑格尔看来,不再是一堆现成的、一经发现就只要熟读死记的教条了;现在,真理是包含在认识过程本身中,包含在科学的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而科学认识的较低阶段上升到较高阶段,愈升愈高,但是永远不能通过所谓绝对真理的发现而达到这样一点,在这一点上他再也不能前进一步,除了袖手一旁惊愕地望着这个已经获得的绝对真理出神,就再也无事可做了。这不仅在哲学认识的领域中是如此,就是在任何其它的认识领域中以及在实践行动的领域中也是如此。
(11)、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康德所说的哲学中的哥白尼式的革命,对传统的思维方式作出了什么重大修正呢?第一项重大的变化,既赋予了原来只是被动的认识主体以很大的主动性。或者说,使原来只是接受者的认识主体变成了认识对象的主动设定者。由于这个变化,必然就要发生另一个变化,即传统认识论所认定的先验的对立也必然要修正;或者说传统认识论总是把认识者与认识对象的对立当做先于认识的前提,而康德却认为,没有这一对立,固然谈不到认识,但这种对立在认识展开以前,只有逻辑上的意义,不能有经验实在性。例如,在认识展开以前,认识对象只是一种不可言说的X(物自体或自在之物),认识者则是一种具有先验的观念性,而没有经验实在性的纯形式(先验的自我)。不过在认识活动的展开过程中,这两种没有经验实在性的东西一经结合,便都获得了经验实在性。因此在康德看来,认识有两个源泉,一个是外在的给予者,一个是能思的我。
(12)、亚历山大·柯耶夫(AlexandreKojève)基于对《精神现象学》“自我意识的独立性和非独立性:主宰与奴役”一节的解读,而提出的“主奴辩证法”理论(cf.Kojève,S.62ff.),在社会历史学界、哲学界具有广泛和持久的影响。正是藉由柯耶夫的这一创造性解读,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关于“主奴关系”的思想才不断引起学者们的兴趣与关注。至今,学者大多已不将“主奴辩证法”理论与黑格尔关于主奴关系的“思想原本”作出明确区分。(参见刘同舫,第16-17页;王凤才,第107页;仰海峰,第40-43页;张一兵,第72-75页;cf.Sandkaulen,S.430;Bonsiepen,S.20;Morgan,p.39;Miller,p.121)
(13)、但,黑格尔在自己的“辩证法”的论述中,添加的这个假定——“分类的这种暂时的先行性质”也时常把黑格尔自己“搞晕”——时空颠倒了。由是,黑格尔即产生了一个逻辑错误。
(14)、唯物辩证法以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最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是辩证法思想发展的高级形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和不断运动变化的统一整体;辩证规律是物质世界自己运动的规律;主观辩证法或辩证的思维是客观辩证法在人类思维中的反映。
(15)、上述“目的”和“结果”之间的辩证机制,实际上发生于主奴双方各自“主体内”的对立规定“自由-生命”之间。主奴关系在《精神现象学》中是生死斗争的直接结果。(cf.Hyppolite,p.173;Siep,20S.111)恰因此,主奴双方的初始目的设定或者初始状态是直接从结束生死斗争的“前提条件”——要“自由”还是要“生命”?——中继承而来的。在生死斗争及其结束条件中,人类学层次的“灵魂”作为“概念”“自由者”(cf.TWA7,S.111),以及“肉身”作为灵魂、概念的实在肉身化(Inkarnation)(cf.TWA10,S.103),在现象学层面有其间接的显现:“与人类学的层次相对,肉身性在此[……]以间接的方式作为一种关系的要素而出现,正如[……]在两个自我意识的决定性斗争阶段中那样”。(Meulen,S.268)首先,在生死斗争中,因为每一方都囿于其排他性的“否定性模式”(cf.TWA3,S.1178)而试图“[……]相互通过生死斗争[以‘生命’‘肉身’冒险]证实其自己[的‘自由’、属概念的‘灵魂’]”(TWA3,S.149),所以自由在双方同时的、对称性的证实是不可能的,而非对称性的证实(承认)便是唯一可能的结果。其次,因为在生死斗争中通过杀死对方无法达成其自由在对方中的证实(cgibid,S.149f),所以非对称性的证实必须以——“[……]至少斗争着的一方将生命视作‘与独立的自我意识相等同的本质’”(Siep,20S.111),也即将生命与自由相等同——为前提。由此,斗争者的双方,必须有一方放弃其“自由”诉求而选择与之等价的“生命”;另一方则因为其前此已预设的、追求欲望之绝对满足的目的性(cf.TWA3,S.143f)而将其生命、欲望的绝对满足(ibid.,S.151)托付给此方。因而最后,选择自由(灵魂)的一方成为主宰者,而选择妥协、去顾及其生命(肉身)的一方则成为被奴役者。(cf.TWA3,S.150;Kojève,S.63;Siep,20S.110f)
(16)、正如伽达默尔已指出的:主人对奴隶的依赖性,归根结底是对欲望、因而对物性自然的依赖性,所以主宰才是一种“虚假的独立性”。(cfGadamer,S.232f)那么反之,奴隶意识所达到的“自由”作为扬弃着自然物之“独立性”的“技术、技艺”,恰因其实现了“精神”对“自然”的积极扬弃这一“精神”的独立性,所以才被黑格尔称为“真实的独立性”(TWA3,S.152)。在“精神-自然-辩证法”的视域下,精神通过“自我”(主人)进入历史(奴隶制),而自然则通过“意识”(奴隶)进入理念(赋形、固执己见)。最终,藉由主人通过奴隶这一中介对自然物的关涉,精神与自然也进入过渡到对方的中介性辩证运动中。在此,精神世界、重构为“主-奴”意识之后天综合的“Selbst⁃bewusstsein”,以及自然世界,耦合为具有间接反思关系的结构总体:“精神——自我(主)-意识(奴)——自然”。在为“精神-自然-辩证法”“概念-自由的欲望、生命意识-辩证法”以及“灵肉辩证法”所构成的辩证法级次嵌套结构中,主奴双方各自的“自由-生命”微观颠倒运动:首先,是隶属于“精神”与“自然”之间的“父辩证机制”之下的必然“子辩证机制”;其次,是“精神性”的“概念”建基于其“自然性”的“自由的欲望、生命意识”、却又最终通向其“精神实现”的目的论进程的必然环节(共生与教化)。因而,区别于基于文本误读、“概念误用”(柯耶夫)并蕴涵“概念悖论”的“主奴辩证法”,“灵肉辩证法”才是对黑格尔“非对称性承认”之悖反机制的准确和深刻的述谓。
(17)、黑格尔的辩证法主要是逻辑性质(概念性质、命题性质)的,黑格尔把辩证法当作逻辑(即思辨逻辑、辩证逻辑)。黑格尔的“主题”是指演绎学派和归纳学派所说的“普遍概念”和“普遍命题”。
(18)、黑格尔辩证法是德国古典哲学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其基本思想是概念的辩证发展。它第一次把整个自然的历史世界和精神世界描述为一个过程,即以不断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来描述世界,并试图揭示其内在关系,从而猜测以唯心主义为基础的客观事物的辩证法。
(19)、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核心。从历史联系上说,它当然来之于黑格尔的辩证法。所以,实事求是地来考察一下黑格尔是如何提出了系统的辩证法理论的,他又是如何去认定辩证法的基本规定性的,所有这些工作,对我国的哲学界来说,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工作。
(20)、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人,在黑格尔看来=自我意识。因此,人的本质的全部异化不过是自我意识的异化。”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是一部自我意识、理念演变的历史。从人到非人、再到人的复归,这个过程是自我意识自在自为的历史。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的运动过程,从动力因上看是单向度的,只是自我意识的单向运动过程,这在一定意义上保留了西方哲学传统的“神目观”。对世界而言,世界=绝对理念;对人而言,人=自我意识;两者结合来看,人是世界的人,自我意识是绝对理念的整全性分有。概言之,自我意识就是绝对理念,绝对理念是超越于世界的“神”。马克思的唯物史观超越了这种“神目观”,用“物质”及其第一性原理把世界从绝对理念中拉回“现实”,用“劳动”(首先是物质生产劳动)把人从自我意识中拉回“现实”。劳动是人与世界打交道的方式,具体地构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等多重关系的相互交叉,所以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本质活动是劳动。在马克思看来,人的真实存在方式是交互主体性的,是双向的活动,既是活动的主体又是活动的客体。人是主动性与受动性的统只有在对象性中才能确认主体性的存在,才能确认主体身份。人和对象是双向互动的结构关系,而不是单向的自我意识决定论。自我意识既设定对象,又被对象设定。那么我们所言历史的内涵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