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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内容148句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名言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经典语录

(1)、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意)拉布里奥拉

(2)、既然政体或主权者的形成借助于社会契约的认可,因此,它永远不可能约束自己,就算对外界来说,去做任何破坏或违背原有约法的行为,比如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或把自己置于外族主权之下。破坏了主权者赖以生存的社会契约,也就消灭了主权者,而如此不复存在的主权者当然已做不了任何事情了。(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3)、法官一旦偏离了法律的条文就成了立法者。英国文艺复兴时期作家,哲学家 培根

(4)、我肯定地认为,意大利各共和国的纯粹世袭的贵族政治,并不完全与亚洲的专制主义相同。在这些共和国中,官吏数目众多,有时候就使政治宽和些;所有的贵族也不老是同意相同的计划;而且在那里,因设有各种机关,宽严可以相济。因此,在威尼斯立法权属于大议会,行政权属于常务会,司法权属于四十人会。但是,缺点在于:这些不同机关都是由同一阶层的官吏组成的,这几乎就形成一个同一的权力。

(5)、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美国)菲力普斯

(6)、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必须通过事物的统筹协调,以权力制止权力。p.185

(7)、 9 专制政体的性质是由一个人管理一个国家,他想怎么管理就怎么管理。

(8)、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

(9)、5年后,“华住5亿条个人信息疑似泄露”再次点燃网络信息安全的大火。和5年前不同的是,酒店迅速报案,嫌疑人很快被归案。

(10)、一个和谐的社会,离不开司法人员依法办案,离不开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离不开老百姓遵纪守法。

(11)、蒙蒂菲奥里:《耶路撒冷三千年》是我这辈子写得最难的一本书

(12)、在一切情况下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英国)洛克《政府论》

(13)、一个人的死亡,最终引发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14)、(7)《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著.徐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5月第一版.P311

(15)、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司马迁《史记·循吏列传》

(16)、法官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或是说,法官应该是被告人的同辈,这样,被告人才不觉得他是落到倾向于用暴戾手段对待他的人们的手里。

(17)、不过,一种世袭的权力很容易被用来追求私利而忘记平民的利益,所以在人们最想贬损这一权力的事项上,例如关于征收跟钱的法案之类,这个世袭权力在立法上应该只有反对权,而不应该有创制权。

(18)、在那里,一切权力合而为虽然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

(19)、在《论法的精神》第十二章第四节中孟德斯鸠写道“应该敬重上帝,但绝不应该为上帝复仇。”(10)这无疑让民众放弃为上帝复仇的“权利”,从而损害了天主教的权威。

(20)、●即使是最卑微的公民的生命也应当受到尊重。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内容

(1)、许明龙|《论法的精神》:译事历五载,甘苦告世人

(2)、人大凡有一点优势,总是权欲熏心,而之所以想要独占一切,恰恰因为拥有太多。

(3)、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4)、国家有能力来保护服从其法律的那些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并且能剥夺破坏其法律的那些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就是说能惩罚那些犯法的罪行。洛克摘自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5)、因此,孟德斯鸠笔下的“一般精神”是一种经验的结果,而非先验的前提。立法者发现“一般精神”,使得立法符合“一般精神”,立法本身就是寻找社会/民族的那个“自然本性”,也即源自初元理性的法的不变秉性。这种法与法的精神之间的关系,就是真正的确定法之正当性的法则。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孟德斯鸠笔下,法的正当性不再依赖形而上学的基础,而转而求诸经验性的环境因素,法学开始出现社会科学甚至科学研究的雏形。

(6)、诚信是立身之本,法治乃安国之源。警示人们要遵守法律法规的句子范文(篇二)你对违章讲人情,法律对你不留情。

(7)、摘 要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是西方社会-政治-法律思想史中的一部经典,其中“法”及其“精神”的观念非常独特。《论法的精神》产生于启蒙运动的背景之下,但孟德斯鸠与其他启蒙运动思想家或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相比与众不同。孟氏的法观念非常广泛,其中最核心的观念在于“法精神”,也就是一个特定的民族所处的环境,他称之为“一般精神”。孟德斯鸠认为,任何国家和民族,建立政体、制定法律都要与其“一般精神”相符合。英格兰宪制是孟氏眼中政体、法与其精神之间关系处理最恰到好处的典范,因此,他试图从中发现法兰西民族的一般精神,并找到与此一般精神相符合的政体与法律。这种观念至今依然影响着我们对于自身民族未来的态度。

(8)、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9)、复案:且其弊不止此。今夫议立法度,调御外交,非尽人所能为之事。文明进而分功繁,则治人经国,犹之一业,非天与之才,亲与之学,师与之教,必不逮矣。故国民之举代议,非有锦而使人学制也,乃有玉而使人雕琢之,责其必取方略进止于所代表者,此所谓姑舍汝所学而从我也。夫爱国之民之用心,所求在利国家而已,非必欲身揽其权而后快也,故劳于得人而逸于谋国。彼筑室道谍,不必君主之制而有此弊也。

(10)、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美)德沃金

(11)、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12)、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法)孟德斯鸠

(13)、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

(14)、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雪莱

(15)、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16)、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战国)管子

(17)、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18)、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19)、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

(20)、法治就是对违法的行为设置法律保障和对个人的合法权利加以法律保护。戴雪摘自《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3、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所表达的思想

(1)、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萨维尼

(2)、从人道的立场看,死刑像所有的肉刑,特别是现在又有所回头的阉割刑一样,是卑鄙无耻的,因为他们将人贬谪至今具有纯粹**的生物。——拉德布鲁赫

(3)、孟德斯鸠的创新之处。在格劳秀斯那里,征用权的行使依据是公法:“公法高于私法,因为这是共同体对其成员的法权,以及基于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对其成员的财产的法权”。如果我们看《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六章第十五节的论述,我们就会发现,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是孟德斯鸠针对的就是这个格劳秀斯传统。在孟德斯鸠看来,公家征用公民财产时,不应当依据政治法(格劳秀斯的公法),而应该依据民法,因为这时候,“公家就是以私人的资格和私人办交涉而已”。孟德斯鸠已经意识到格劳秀斯创造的这个概念的危险,为了防止公权对私权可能造成的侵害,孟德斯鸠颠倒了格劳秀斯传统,提出应该用民法来调整征收权,把国家当成和公民平等的一个主体,所以他才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但是孟德斯鸠并不认为自己所说的是什么新鲜东西,他指出,这种用民法调整征收权的做法实际上是日耳曼人的一项古老的习俗,只是——暗示由于受罗马法影响——今天被我们遗忘了:“他们(古代日耳曼人)当时的裁决是依据民法;而我们今天的裁决却是依据政治法”。

(4)、▲罗马景象:卡匹托山上通往阿拉科埃利圣母教堂的阶梯

(5)、主权之第一性且为最重要的特征是公民立法的资格,这一立法资格既是单一的也是集合意义上的,而且,这无须征得上级、平级和下级的同意。(法国)让博丹《主权论》

(6)、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

(7)、回望来时路,中国民法的发展举步维艰。受时代历史所囿,民法典从1954年的初步探索到1979年的再次尝试,从2002年的为难到2014年的再次启动,终于迎来了希望的曙光。

(8)、荷兰比威尼斯更为安全;它可以淹死叛军,可以饿死叛军。因为叛军所占据的城市不能养活他们,因此生活陷于危殆。

(9)、法律制度是对理性的人所发生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命令,旨在调整他们的行为,并为社会提供某种合作的框架形式正义的概念,就是社会规则的规范化和公正的执行,当适用于法律制度时就成为法治。(美国)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10)、 2  分权说和君主立宪,孟德斯鸠崇尚英国的君主立宪,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他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

(11)、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因此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12)、孟德斯鸠对此是有教训的,他的夫人因笃信加尔文宗,在路易十四治下“面临丧失公民资格,被起诉和监禁的危险”;(23)而《波斯人信札》和《罗马盛衰原因论》的出版都引发了相当的争议,《波斯人信札》的戏谑差点让他无缘进入法兰西学术院;伏尔泰因《哲学通信》一书遭当局查禁并出逃国外时,《罗马盛衰原因论》正在排印中,(24)书中关于自杀等一些段落的反复修改,也让他饱受王室与教会折磨之苦。(25)《论法的精神》写作期间他就非常谨慎,尤其是涉及到宗教的问题时,常常几易其稿,斟酌措辞。(26)为了应对书报检查,《论法的精神》的出版地他选择了瑞士而非与法国关系不佳的荷兰,甚至在排印过程中还删去了有关荷兰政府的一节,缓和了对君主政体的批评。(27)

(13)、孟德斯鸠的理论提出不久,就受到来自东方的挑战。很多来华的传教士把大清夸成了花,并认为其治国原则融恐惧、荣宠和美德为一体。多么完美!

(14)、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15)、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 法国思想家,法学家 孟德斯鸠

(16)、在孟氏看来,政治自由端赖于此,而英国足可以此傲世。他在前一节说道,国家各有各的目的,“扩张是罗马的目的;战争是拉栖代孟的目的;宗教是犹太法律的目的;贸易是马赛的目的;太平是中国法律的目的”,然而“世界上还有一个国家,它的政制的直接目的就是政治自由”,他本人就是要考察“这种自由所赖以建立基础的原则”。这种原则就是我们熟知的分权制衡原则。至于为何分权制衡是政治自由的基础,这就涉及孟德斯鸠提出的另一至理名言:政治自由系于政治宽和,政治宽和源于权力不被滥用,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17)、社会权在本质上,是为了保障国民生活在立法上和行政上要求国家的作为,其作为必然包括对每个人的自由权尤其是财产上的自由权的制约。脱离对财产权或大或小的制约,国家的社会保障措施是不可想象的。宪法既然要保障社会权,这些对自由权制约的可能性当然是必须预见到的。在自由国家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在社会国家中服从于上述意义的制约。(日本)宫泽俊义、芦部信喜《日本国宪法精神》

(1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19)、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20)、具有主权的人或会议都代表着两重人格,用更普遍的话来说便是具有两重身份:一重是自然的身份,另一重是政治的身份。(英国)霍布斯《利维坦》

4、孟德斯鸠论法精神内容

(1)、 1 战争以胜利为目的,胜利以征服为目的,征服以保存自身为目的。

(2)、丹尼尔·汉南:为什么盎格鲁圈的势力正在衰落?

(3)、中华帝国构建在治家的理念上。儿媳妇每天清晨是否前去侍候婆婆,此事本身无关紧要。可是,我们如果想到,这些日常细节不断地唤起必须铭刻在心中的一种感情,而正是每个人心中的这种感情构成了中华帝国的治国精神。我们就会明白,此类具体行为没有一件是可有可无的。

(4)、(10)《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著.徐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5月第一版.P225

(5)、法治只在立法者认为受其约束的时候才是有效的。(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6)、许多宗教人士皆怀疑孟德斯鸠信奉自然宗教或者接受无神论者的宿命论而非天主教,质疑其对神并不恭敬。批评者通过“创世看似一种随心所欲的行为,其实它意味着一些不变的法则,就像无神论者所主张的不变的宿命论那样”(11)断定孟德斯鸠接受无神论者的宿命论;有些批评者还通过作者在其中颂扬斯多葛主义,而斯多葛主义是承认盲目的命运和必然的连接关系的,从而认定孟德斯鸠信奉自然宗教。

(7)、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来说,法律就会更好。(美国)马克吐温《名人名言集》

(8)、根据孟德斯鸠的观察,在当时的西方兴起了一种新的政体,即英格兰的政体。它在表面上是君主制,实际上则是共和制。这种政体具有自由的特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英格兰人可以做自己想要做的事情。自由政体培育出了一个商业社会,创造了宪政体制,最终造就了一个自由的商业共和国。孟德斯鸠认为这种政体才应当是现代主义国家的发展趋势。

(9)、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10)、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11)、法者,宪令者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战国)《韩非子》

(12)、 13 荣誉渗透了该政体的各类观念与思维方式,连原则都受其指引。

(13)、公正司法,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一个国家民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14)、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荷)斯宾诺莎

(15)、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

(16)、经营似行船,守法似船桨;只有撑好桨,才会不翻船。

(17)、悉尼先生说得好,议员们如果是代表人民的一个团体——如在荷兰——的话,他们应对选民负责;如果是代表市邑——如在英国——的话,则是另一回事。

(18)、罗马败体的变更,就是因为拥有一部分行政权的元老院和拥有另一部分行政权的官吏,都不具有人民所享有的“反对权”。

(19)、私人公民及其财产,在这个意义上讲,不应当成为由政府支配的手段,这一点乃是法治的实质意义所在。(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20)、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5、孟德斯鸠的十大名言

(1)、陈浩武:明治维新150周年历史追忆——就士游日本之旅手记(中)

(2)、简介: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MarcusTulliusCicero,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古罗马著名政治家、演说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家。出身于古罗马Arpinum的奴隶主骑士家庭,以善于雄辩而成为罗马政治舞台的显要人物。从事过律师工作,后进入政界。开始时期倾向平民派,以后成为贵族派。公元前63年当选为执政官。

(3)、●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4)、按照这一开宗明义的界定,“法”包括物理学上的规律法则、动物世界的行为法则、以及人类的实在法,同样也包括抽象层面关于在整个世界中界定正义与非正义的法则,甚至基督教至高无上的上帝都“有其法”,法的形态是多元的。这种法的定义,既不同于“神意论”,也不同于柏拉图“理念影像论”,当然与近代“主权者命令说”或“人为自然界立法”的观念也大相径庭。也就是说,在孟德斯鸠的语境中,法并非某种意志或精神的产物,而是客观而必然地存在着的,是自然运作的基本方式,或者说是世界存在的因果律。

(5)、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爱献生

(6)、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英国)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7)、为防止行政权的压迫行为,交托给它的军队就应该是由老百姓所组成的,并具有老百姓的精神,象马利乌斯以前的罗马一样。要做到这一点,只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在军队中服役的人要有相当的财产;作为他在行为上应对其他公民负责的保证,服务期间又应以一年为限,象罗马的制度那样;另一种是,在设有常备军而兵士是由国内最卑贱的人充当的场合,立法权应有随时解散军队的权利,兵士应与人民杂居,不另设幕营、兵房和堡垒。

(8)、遵纪守法,您永远的一张“通行证”。警示人们要遵守法律法规的句子范文(收藏)警示人们要遵守法律法规的句子范文(篇一)法律知识进万家,幸福生活你我他。

(9)、 22 专制政体以恐惧为原则,该原则的目的在于稳定。

(10)、不过,虽然在一个自由国家中,立法权不应有钳制行政权的权利,但是它却有权利并应该有权利审查它所制定的法作的实施情况;英格兰政府比克里特和拉栖代孟优越的地方,就在于此。克里特的国家评议员和拉栖代孟的民选长官关于他们的施政情况都不必提出报告。

(11)、在孟氏眼中,战争不是产生社会的原因,而是社会产生导致的后果,因此,社会的法律也产生了,以应对不同社会之间和不同人之间的敌对状态,前者产生了万民法(lawofnations,也译作国际法),以支配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后者产生了政治法(politicallaw)和民事法(civillaw),分别支配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的关系和支配公民之间的关系。

(12)、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罗曼·罗兰《哥拉·布勒尼翁》

(13)、贵族的权力是最天然的中间和从属的权力,贵族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君主政体的本质,君主政体的准则就是: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但有一个暴君。p.26

(14)、 6 目的是预防那些秘密的罪行,而非制止那些公开的罪行。

(15)、你不妨相信,在刑罚多少偏于残酷的国家,并不能使人因此而更服从法律。在刑罚较轻的国家,人们惧怕刑罚,也不下于刑罚残暴恶毒的国家。——孟德斯鸠

(16)、《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17)、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由作为主权者或最高统治者的社会成员构成的。另一部分,是由作为臣民的社会成员构成的。一个社会中的作为主权者的成员,不可能永久地保持自己的地位。因为,总会存在一些社会成员,他们有能力争取到主权力。在绝大多数的真实社会中,主权力是被单独一名社会成员所拥有的,或者是被一些社会成员所分享的。(英国)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18)、君主政体是18世纪欧洲普遍采用的政体,它的特点是君主掌握国家最高权力,但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贵族与法院、议会等法律机构共同构成现实中对君主的约束。这种政体要求的是荣誉,各个阶层的人民出于荣誉感而自发地约束国王的权力。这种政体使得欧洲在告别古典时代之后依然保持了一定的自由而没有堕落到专制。

(19)、 24 专制政体中的权利完全掌控在受委托的权利行使者手中。

(20)、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1)、在思想史的叙事模式中,柯林伍德用“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这一断语来指称每一个时代的思想者在新的社会情境中重演过去的行为,而这些思想者的“个性”使得他们的理解和表达都可能与众不同,(2)哪怕他们都号称都在同情地理解先人,却都无法完全脱离思想者自身所处的历史社会情境,无论是施特劳斯学派对文本的“显白”与“隐微”,还是剑桥学派所强调的“语境中的观念”,抑或传统中国史学中的“春秋笔法”、“微言大义”,方法论上的差异并不能解决这一永恒的思想史难题。只要人类社会依然持续,那么阅读经典、解释经典的行为就不会结束,继续制造可能的“熟悉的陌生”和“陌生的熟悉。”

(2)、越来越明确的责任主体,越来越细致的法律条文,越来越庞大的法律体系,越来越文明的法律制度……绘就了70年来中国法治建设的壮丽画卷,也催生出越来越和谐稳定、繁荣进步的中国。

(3)、立法机关不应自己召集开会。因为一个团体只有在开了会之后才能被认为具有意志;而且,如果它不是全体都参加会议的话,便有参加会议的一部分和未参加会议的一部分,就说不清哪一部分真正是立法机关了。又如果立法机关有自己闭会的权利的话,它就可能永不闭会。在它想侵犯行政权的时候,这是一件危险的事。此外,立法机关集合的时间,有适宜的,也有不适宜的,所以。行政权权根据它所了解的情况规定会议的召集时间和期限。

(4)、一个青年的死亡引起了轩然大波。让人们议论不休的,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迁徙权冲突。

(5)、一个真正热爱祖国的人,在各个方面都是一个真正的人。

(6)、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西塞罗(古希腊)《法律篇》

(7)、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弗劳德

(8)、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哈耶克

(9)、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10)、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英国J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

(11)、我们观察局部只是为了对整体做出判断;我们考察一切原因,是为了看清一切结果。

(12)、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基希曼

(13)、多一点法律知识,少一点人生迷失。法律的名言法律的名言人类有某种程度的劣根性,有某种程度的慎重和不信任,所以人类本性中还有其他品质,证明某种尊重和信任是正确的。共和政体要比任何其他政体更加以这些品质的存在为先决条件。(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d人文集》

(14)、探究英国人现在是否享有这种自由,这不是我的事。在我只要说明这种自由已由他们的法律确立起来,这就够了,我不再往前追究。

(15)、在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里,是不允许有特权存在的。因为维持个人的特殊地位,无论如何,总是意味着不平等。(中国)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16)、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神学**论》

(17)、李洁:日俄战争期间,中国民众曾给日本捐过巨款

(18)、不体现民意的法律是绝对行不通的。(美国)埃哈伯德《名人名言集》

(19)、在全球史的视野中,如果说17世纪属于英国——因为在这个世纪中,英国完成了国家与社会整体的现代性转型——那么18世纪显然让法国出尽了风头。这是一个被后世称为“启蒙时代/世纪”(SiècledesLumières)的伟大世纪,启蒙时代之所以伟大,就是有孟德斯鸠这样伟大的人物。启蒙时代中“自然”和“理性”的观念影响着孟德斯鸠们,孟德斯鸠们也丰富着启蒙时代中“自然”和“理性”话语的基本内涵:人类能够根据自身的理性来建构社会,而这种社会建构以模仿自然作为基础,是一个“自然法的世界”。(5)

(20)、冯克利:中国近代学习西方的时机非常不幸——英伦读行录(15)

(1)、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罗伯斯庇尔(法)《**法制和审判》

(2)、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3)、古代的大多数共和国有一个重大的弊病,就是人民有权利通过积极性的、在某种程度上需要予以执行的决议。这是人民完全不能胜任的事情。他们参与政府应当只是选举代表而已,这是十分适合他们的能力的。因为,准确了解别人有多少才能的人虽然为数不多,但是每一个人都能够在大体上知道他所选举的人是否比其他大多数人更为通达事理。

(4)、A.设立间接选举产生的参议院 B.总统有权任命文武官员

(5)、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欧阳修

(6)、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因为政府的这一部门几乎时时需要急速的行动,所以由一个人管理比由几个人管理好些;反之,属于立法权力的事项由许多人处理则比由一个人处理要好些。

(7)、在一个国家里,总是有一些人以出身、财富或荣誉著称;不过,如果他们和平民混杂在一起,并且和其他的人一样只有一个投票权,公共的自由将成为对他们的奴役,而且他们不会有保卫这种自由的任何兴趣,因为大多数的决议将会是和他们作对的。所以,他们参与立法的程度应该和他们在国家中所享有的其他利益成正比例。如果他们组成一个团体,有权制止平民的侵犯,正如平民有权制止他们的侵犯一样,这点将能够实现。

(8)、政治法让人获得自由,市民法让人获得财产。如前所述,政治法乃调整社会统治权力,因此,应由市民法调整的,就不应由政治法调整。让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之观点,是不符合逻辑之谬论;只有在关乎城邦权力即公民自由时,个人利益才应服从公共利益,而关乎财产问题,不应如此,盖公共利益就在于永远保障市民法赋予人们所拥有的财产。

(9)、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10)、西塞罗认为,土地均分不公正,盖建立国家,就旨在保障人人所拥有财产的安全。

(11)、法律之明了,不尽在其条文之详尽,乃在其用意之明显,而民得其喻也。——霍布斯《利维坦》

(12)、状告行政部门,源于货车司机李星林、何正林、崔德元的一次不服气。

(13)、我所谓创制权,是指自己制定法令或修改别人所制定的法令的权利。我所谓反对权,是指取消别人所作决议的权利;这是罗马护民官的权力。虽然有否决权的人也就可能有批准仅,但是,这种批准只是他不行使否决权的一种表示而已,是从否决权引伸出来的。

(14)、荣剑:中日谁胜?——日本访学归来的若干思考

(15)、立法为民,法贵便民。4年后,国家颁布实施了《行政诉讼法》。2014年,行政诉讼法迎来制定25年后的首次大修。2016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行政案件超过20万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一审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超过三成。

(16)、懂得自爱,从不自夸,对听者心存敬畏,既不贬低自己,也不伤害他人的自尊,这样的人才是幸福的人。

(17)、复案:使上之所言而是,则吾国除官之制,又理之不可通,而事之莫有利者矣。夫中国是制之行也,有所以然之故存焉:一恐为吏者之得众,而其势将与政府抗也;二恐以亲故之私,而为政者有偏袒也。盖惟专制之国家,其立法也,塞奸之事而善国利民之事一。此可即吾国一切之法度,而征此言之不诬。顾用如是之法度,其国必不进也。不进而与进者邻,殆矣。居今而言变法,其首宜变者,在乎此旨:所行之事,诚宜使便国者居其而塞奸者居其三。夫世无无弊之法也,乃议其后者,先务从其流弊而言之,又不幸其言辄中,此吾国所以日言变法,而终之无一事之可以利行也。

(18)、《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红旗出版社,2017

(19)、律师是法律最理想、最无可指责的解释者。古罗马诗人 玉外纳

(20)、军队一经建立,就不应直接听命于立法机关,而应听命于行政;这是事物的性质决定的,因为军队的事业是行动多于议论的。

(1)、当然,《论法的精神》结构上的问题的确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酝酿与写作的时间太过漫长,期间几度搁笔,资料与思想来源又非常多样,孟氏经常性突发奇想等,甚至他对结构“突兀”这一点进行了与众不同的自我褒扬。(28)但这一正一反的理由一经结合,不就是孟德斯鸠思想的准确定位吗?他反对系统化建构,但又主张用理性进行思考;他不再拘泥于法的形而上学推演,主张在丰富多彩却又纷繁复杂的地方性因素中寻找法的精神;他偏爱西欧,却也不得不承认在世界上某些地方,无法直接适用西欧的法律,因此世界历史并非线性发展。

(2)、 25 共和政体中人便是一切,因此人人平等;专制政体中人毫无价值,因此人人平等。

(3)、 12 专制政体的性质要求绝对服从。

(4)、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5)、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英国)申斯通

(6)、如上所述,行政应通过它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否则,它便将失去它的特权。但是,立法如参与行政,行政也同样要丧失它的权力。

(7)、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者们想象了自然状态与社会的基本区别,并赋予其政治学的意义,开创了近代国家/社会起源的基本理论。霍布斯认为,为了避免自然状态中人与人的敌对状态,人们需要签订社会契约来期望强大的国家来确保和平,但是人们从此臣服于主权者,由主权者制定法律来规定“不禁止行使的自由”;(57)洛克的自然状态有意识地区别于霍布斯的敌对状态,他认为自然状态受理性支配,而敌对状态受强力支配,但两种状态会反复交替,而且自然状态欠缺纠纷解决之尺度、公正裁判者和公共权力,因此需要签订社会契约,“放弃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公众”,从而形成“一个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有政府,立法机关,有法律,有裁判者,于是脱离自然状态,进入有国家的社会状态;(58)而对于卢梭而言,自然状态也分为两种,纯粹的自然状态和败坏的自然状态,类似于洛克的自然状态和敌对状态之分,但签订社会契约之后,人类并不像霍布斯笔下的臣民那样臣服于主权者,而是首先成为人民,然后将所有权利奉送给包括自己在内的人民(主权者),也就是服从自身,于是,一个“公共的大我”产生了,是共和国、政治体,是国家、主权者、政权;而每个人成为了人民、公民和臣民。(59)无论是哪一种社会契约,都假设了自然状态与社会在时间上的顺序和性质上的基本区别,具有政治学上的意义。但这种观念孟德斯鸠并没有接受,他认为人首先面对的不是作为社会意义的人,而是作为自然意义的人,人面对自然的时候,只是感到渺小,但人把对方也视作与自己一样的人时,社会便出现了,而社会的出现则产生了战争。

(8)、作者:马剑银,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本文获得北京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特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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